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妆罚〔2020〕2001号,广州市歌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化妆品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生产的安安金纯细致毛孔面膜(规格:25g×5片/盒,批号:JC30F)、安安金纯细致毛孔面膜(规格:25g×5片/盒,批号:JD01F),检出禁用原料“氢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没收违法生产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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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药监妆罚〔2020〕2001号
当事人: 广州市歌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91032673J
住所(住址):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褚亚珍
在2019年浙江省化妆品监督抽检中,标示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安金纯细致毛孔面膜(规格:25g×5片/盒,批号:JC30F)、安安金纯细致毛孔面膜(规格:25g×5片/盒,批号:JD01F),检出禁用原料“氢醌”,经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确认,两批次产品均为委托广州市歌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
2020年1月8日,我办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经当事人确认,检验报告上的样品为其生产,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留样间发现安安金纯细致毛孔面膜(规格:25g×5片/盒,批号:JC30F)2盒,安安金纯细致毛孔面膜(规格:25g×5片/盒,批号:JD01F)2盒。在原材料仓库未发现标识为“氢醌”的化学原料;在成品仓库退货区发现了抽检报告所载批次的安安金纯细致毛孔面膜(规格:25g×5片/盒,批号:JC30F)718盒,安安金纯细致毛孔面膜(规格:25g×5片/盒,批号:JD01F)902盒,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为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召回并退回当事人的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进行了查封,并依法申请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解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批号为JC30F的产品是2019年3月30日生产的,生产了1809盒,其中留样2盒,检测1盒,为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供货1806盒,召回718盒,实际供货1088盒;批号为JD01F的产品是2019年4月1日生产的,生产了1809盒,其中留样2盒,检测1盒,为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供货1806盒,召回902盒,实际供货904盒。这两个批次的产品的加工价格均为4.4元/盒,货值15919元,非法所得人民币8764.8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批次产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程亚峰签名确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各1份、产品备案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情况;
(四)当事人提供的《外加工采购合同书》、产品生产记录、成品请检单、送货单、产品放行单、退货单和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价格及产品召回数量等情况;
(五)《检验报告》、《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各2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经抽检不合格情况。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药监稽妆告〔2020〕2003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行使了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主动交待加工生产及产品召回情况。予以一般处罚。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广州市歌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生产并由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退回的安安金纯细致毛孔面膜(规格:25g×5片/盒,批号:JC30F)718盒,安安金纯细致毛孔面膜(规格:25g×5片/盒,批号:JD01F)902盒;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764.8元;
3.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人民币35059.2元。
上述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3824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4月 28 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