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1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南昌市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药监罚〔2020〕30号,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
南昌市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赣药监罚〔2020〕30号 | 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案 | 南昌市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91360124731970721L | 邹节亮 | 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 |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 |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