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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行之广告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2020-05-08 10:49: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2020年5月6日消息,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济南行之广告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中市监企处字[202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经查,当事人2014年11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 要,需要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但因当时并未找到合适的企业住所,而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提交住所证明材料,所以委托代办人提供了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证明未签订此租赁合同),并通过代办人到济南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此虚假租赁合同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当事人于2014年11月4日取得了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并未见过经四路288号恒昌大厦1-2006室房主本人,未向房东缴纳过租金费用,也从未在经四路288号1-2006室的住所从事过经营活动。当事人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后一直未在济南安排固定的企业住所,截止目前未再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手续。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条,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0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济市中市监企处字[2020]3号

济南行之广告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

罚款

经查,当事人2014年11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 要,需要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但因当时并未找到合适的企业住所,而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提交住所证明材料,所以委托代办人提供了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证明未签订此租赁合同),并通过代办人到济南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此虚假租赁合同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当事人于2014年11月4日取得了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并未见过经四路288号恒昌大厦1-2006室房主本人,未向房东缴纳过租金费用,也从未在经四路288号1-2006室的住所从事过经营活动。当事人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后一直未在济南安排固定的企业住所,截止目前未再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手续。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0元整,上缴国库。

济南行之广告有限公司

370103200066736

赵昌诚

2020年5月6日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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