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市监处字〔2020〕33号
当事人:福建惠又多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353X430
住所:平潭北厝镇天山北路8号海峡如意城精品商业街EF区C010号店
法定代表人:陈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平潭北厝镇天山北路8号海峡如意城精品商业街EF区C010号店
2020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企业2020年1月的药品销售处方,发现其中有11份处方无执业药师签字或盖章。
2020年3月12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2020年3月13日,我局对福建惠又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执业药师陈**进行调查询问。
2020年4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经查,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如下:
2020年1月,福建惠又多医药有限公司共计有11张处方笺无审核、调配人员签字或盖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福建惠又多医药有限公司的《福建省药品经营许可证(合)》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持证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 福建惠又多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陈**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证明陈**身份情况及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3.福建惠又多医药有限公司无处方审核、调配人员签字或盖章的处方笺照片11张,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未严格执行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规范。
2020年4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市监药告〔202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福建惠又多医药有限公司2020年1月共计有11张处方笺无审核、调配人员签字或盖章,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福建惠又多医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