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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5批次食品不合格

2019-12-23 23:44: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2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8期)》。据通告,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方便食品、酒类、饮料、蔬菜制品、蜂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罐头、肉制品、食品添加剂、水产制品、速冻食品14大类食品502批次样品,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方便食品、酒类、饮料、蔬菜制品、蜂产品7大类食品1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污染物超标、质量安全、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榆林市榆阳区京派疯狂烤烧烤城抽检的小碗, 1批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在渭南市华州区张阿婆串串香店抽检的碗, 1批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在西安曲江新区小刘水产冻货批发配送部销售的乌鸡, 1批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在靖边县伯特利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 1批次磺胺类(总量)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五)在榆林市全家福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 1批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六)在府谷县人人家购物广场销售的乌鸡, 1批次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七)延川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柳州市朝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口水哥螺蛳粉,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八)标称陕西陕北红枣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白兰地,1批次甲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标称榆林市桃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桃花纯净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标称榆林市榆阳区农福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福泉纯净水,1批次亚硝酸盐(以NO₂⁻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一)标称十里沙古城沙泉生产的饮用纯净水,1批次亚硝酸盐(以NO₂⁻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二)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莲湖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传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1批次镉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三)安康市汉滨区四季国兰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兰州迎客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香菇,1批次镉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四)宝鸡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秦岭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狼牙刺蜂蜜,1批次诺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五)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市科技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春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1批次诺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其主要成分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中规定,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餐(饮)具消毒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长期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的餐(饮)具,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二、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提示被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大肠菌群不得检出,复用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清洗、灭菌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被污染所导致。

三、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药物是具有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一类人工合成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其他禽肉中磺胺类(总量)残留限量不得超过100μg/kg。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磺胺类(总量)残留量超标,长期摄入磺胺类(总量)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

四、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牛、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五、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广谱、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六、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菌落总数最大限量值为n=5,c=2,m=10000,M=100000,单位是CFU/g。螺蛳粉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严格按要求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食品中菌落总数超标,会破坏食品营养成分,加速食品腐败变质。

七、甲醇

甲醇对人体肝脏肾脏,视觉神经等器官损害较大,甲醇的代谢产物甲酸会累积在眼睛部位,破坏视觉神经细胞。甲醇也是酒中重要的安全指标项目之一。甲醇产生的数量与制酒原料有密切关系,使用果胶质多的原料来酿制酒,酒中会含有较多的甲醇。甲醇超标可能是生产企业没有对酿造工艺流程严格控制或出厂检验不严所导致。

八、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九、亚硝酸盐(以NO2-计)

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亚硝酸盐在包装饮用水中最大限量值为0.005mg/L(以NO2-计)。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

十、镉

镉是一种环境污染物,若长期或过多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会蓄积在体内,损害肾小管和肾小球,使肾脏发生慢性中毒。本次抽检的不合格香菇(干制食用菌)中镉的最大限量值均超过了产品明示标准中的规定。镉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使用了镉含量超标的原料,或存在污染物从生产设备迁移入食品的可能。

十一、诺氟沙星

诺氟沙星是一种广谱类杀菌剂。《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蜂蜜中不得检出。蜂蜜中检出诺氟沙星的原因,可能是诺氟沙星作为蜂药被用于蜂蜜养殖。摄入诺氟沙星会使人体产生不良反应,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骨骼生长,延缓发育甚至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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