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19>>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25批次食品不合格

2019-12-19 23:48: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1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9期)》。据通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饮料、方便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11类食品69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73批次、不合格样品25批次,检出微生物、农兽药、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指标等问题。

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东莞市虎门淇祥雪糕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永盛冷冻食品厂生产的红豆老冰棍,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道滘店销售的标称东莞万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黄马拉卷,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三)东莞市万和贸易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尚可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四)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白云百信广场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十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Peppito长崎风味蛋糕(抹茶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东莞市喜乐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和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东莞市鑫鹏购物广场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广州市联华世纪商贸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精品白豆角,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有机污染物问题

(一)佛山市南海区腾兴超市销售的标称揭阳市侨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丝,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二)佛山市顺德区容山商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茂名市电白区银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墨鱼,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三)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通航路店销售的标称广东农夫山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鱿鱼丝,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梅县程江永兴客家土特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梅州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仙人粄粉和黑凉粉,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二)平远县飞龙实业有限公司飞龙超市销售的标称梅州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凉粉,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三)广州市乐百家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清河综合批发市场的绿豆芽,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龙川县龙川高速服务区圆点土特产南区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饶平县高堂集味食品厂生产的高堂菜脯(盐渍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龙川县隆东腾天超市销售的标称揭阳市揭东任仕发食品厂生产的潮汕咸菜和潮汕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乐昌市河南特惠店销售的标称广东康拜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干花生和蒜香花生,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其他指标问题

(一)东莞市大朗晓晓副食店销售的标称紫金乐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苔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二)东莞市骏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紫金乐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花生(油炸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三)东莞市骏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揭西县凤江镇盛华园食品厂生产的椒盐青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四)广州市南沙区利方购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庆盛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8月13日和2019年8月14日生产的小三明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相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水胺硫磷

水胺硫磷为有机磷杀虫剂,兼具胃毒和杀卵作用,主要用于防治果树、水稻和棉花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水胺硫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水胺硫磷属于高毒农药,主要通过食道、皮肤和呼吸道引起中毒。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二、4-氯苯氧乙酸钠

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促生灵、番茄灵、防落素,为内吸性光谱植物生长调节剂。在大豆芽生产中,4-氯苯氧乙酸钠可以促进大豆芽下胚轴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豆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摄入过量的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会导致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发生变化、老年人骨质疏松,甚至诱发致癌、致畸等严重后果。

三、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摄入少量二氧化硫,可在人体内经酶转化后由尿液排出体外,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可能会对健康不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酱腌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最大限量值为0.1g/kg。造成二氧化硫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者使用劣质原料以降低成本,其后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所致。

四、铅

铅是一种慢性毒物,具有蓄积性,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过多或长期食用,会蓄积在体内,影响大脑和神经系统,尤其会对儿童造成智力发育障碍和表现行为异常。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明确了铅在该类食品中的最大允许限。不合格主要原因有可能说明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或者使用了铅含量超标的原料生产设备、包装迁移造成。

五、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六、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高毒物质,该类化合物在环境中很少,前体物质胺类、硝酸盐、亚硝酸盐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微生物或者天然催化剂的作用下可形成N-亚硝基化合物。一般食品中含量较少,如长期食用腌制、熏腊肉制品,对身体健康会产生危害。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成品储运不当;腌制、熏、腊等加工方式控制不严;原料带入等。

本次抽检依据和检验项目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