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为贯彻落实新《广告法》,净化广告市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力量对部分县市区的药店、超市内的店堂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抽查监测,发现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
部分药店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包装物上仍存在明星代言画面,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个别药店张贴处方药“白云山金戈”的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
个别药店张贴的颈椎按摩枕、肤专家等非药品及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宣传疾病治疗等功能,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一些药品广告没有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规定;
个别保健食品广告出现了“遇风湿,不担心!”、“还你一个好关节”、“三盒见效,五盒一健康周期”的表述,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