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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卡设置有效期商家未尽告知义务应退费

2015-11-02 13:10:37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黄劼

    广东消费者李先生在一家健身中心办理了可以游泳30次的卡,用了11次后,被告知已过有效期,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后,经调解,该健身中心按照未使用次数退回相关费用520元。

    【案例】2014年李先生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30次游泳卡,用了11次之后,被告知该游泳卡已经过期,如果想继续使用,需要交“延期使用费”。李先生回忆当时办卡时该中心并未提及有效期一事,且卡上也没有注明有效期限,认为该健身中心并未尽到告知义务,故其不接受其工作人员的建议。

    李先生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要求该健身中心按照未使用次数退回相关费用520元。

    广东省消委会接到投诉后与该健身中心的李小姐进行了沟通,李小姐称有效期限在宣传单上有注明,卡上无法书写,所以没有印上。广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有可能没看过宣传单,这样的做法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

    李小姐又称月卡、季度卡都是有期限的,所以次卡同样也有期限。广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月卡、季度卡是按照时限来计算的,可以有期限,但次卡是按次计算的,在没有告知消费者使用期限的前提下不能单方面强制作废。

    最后,李小姐称只要李先生交“延期使用费”就可以继续使用该卡,广东消委会工作人员当即指出,该做法涉嫌强制消费。

    在广东省消委会的调解下,该健身中心最终将李先生卡内余额全部退还,同时接受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规范标注预付卡使用期限的意见,此案件调解成功。

    【点评】《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此案中,该健身中心以宣传单上已经注明了有效期限为由,要求消费者在游泳卡到期后,续费才能使用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符合《消法》上述规定。

    宣传单、海报等不能作为已经尽了告知义务的证明。同时,虽然商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约定预付卡的使用期限,但过期后卡里余额不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 《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商家因此而没收的余款属于不当得利,消费者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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