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的通告》(2015年第70号)中涉及吉林省的一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经排查,通化市得顺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5-03-01”的野生山葡萄露酒不合格原因为生产所用原料酒精的酒精度不足,通化市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加强原料质量控制,严格实行每批次产品出厂检验,经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同时依据《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