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2015年7-9月全市22家市级广播、电视、报纸和44家区(市)县广播、电视发布医药、食品、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类别广告进行了全时段监测,并于21日在其官网将其中典型违法广告进行公告。
典型违法广告如下:
1.“清宫长春胶囊”药品广告(广播广告) 。该广告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拨云明目组合”普通食品广告(广播广告) 。该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食品的治疗作用的内容;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为其特定功效做证明。
3.“金龙补肾合剂”药品广告(电视广告)。该广告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4.“金骨一力通”药品广告(电视广告)。该广告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