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1批次粮油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36号)》中涉及吉林省的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4日在其官网公示两批次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火锅粉铝残留量超过限量的核查处置情况
火锅粉(隆兴图形商标),2015年3月24日生产,生产企业为长春市二道区隆兴粉业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000袋,已销售400袋,下架封存600袋,启动召回程序。被抽样单位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春银座分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0袋,已销售132袋,下架封存18袋。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铝的添加剂。整改措施: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顿,杜绝购买使用含铝添加剂,并要求属地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涉事生产、经营企业已分别于2015年6月22日和2015年6月17日立案调查,现均已处罚结束。
二、大豆油溶剂残留量超标的核查处置情况
合发榆树笨榨大豆油,2015年5月5日生产,生产企业为榆树市合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2箱,已销售32箱,召回2箱。被抽样单位为长春市光复路玉兰粮油经销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0瓶,已销售40瓶。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企业工人工作失误将笨榨豆油标识标签误贴到浸出法生产的豆油产品上。整改措施: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顿,经监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产品经批批检验合格后再准许出厂销售,并要求属地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涉事生产、经营企业已分别于2015年7月2日和2015年6月18日立案调查,现均已处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