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苏药广公〔2015〕第003号
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因违法广告,于2015年1月26日被我局实施暂停销售措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鸿茅药酒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15年2月3日在《新华日报》、2015年1月28日在《如东电视台生活频道》上发布了更正启事,并于2015年1月26日起停止该药品在江苏境内的销售和违法广告的发布。我局拟解除鸿茅药酒的暂停销售,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该企业在2015年1月26日之后,仍在继续销售该药品或发布违法广告的,请于2015年2月23日前向省局稽查局进行举报。
监督电话:025-83273665、83273680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邮编:210008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