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汕头市质监局近日公布了对汕头市锦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要求的“小号水杯”产品案结果。结果显示,汕头市质监局没收违法生产的“小号水杯”9560个并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要求产品的行为。
据悉,汕头市锦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GB 9688-1988)要求的“小号水杯”产品。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 件 名 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 名 |
违法企业组 织 机构代码 |
法 定 代表人 姓 名 |
主要违法 事 实 |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处罚 决定的 机关名称 和日期 |
备注 |
1 |
(粤汕)质监罚字〔2014〕104号 |
汕头市锦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要求的“小号水杯”产品案 |
汕头市锦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55727467-4 |
林壁山 |
汕头市锦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GB 9688-1988)要求的“小号水杯”产品。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要求产品的行为;2、没收违法生产的“小号水杯”9560个;3、处以罚款13800元。 |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2月12日 |
[2014]汕质监局罚公字0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