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该局11月份共监测市属电视、广播、平面和网络媒体文字链接广告47885条(次),涉嫌违法广告7576条(次),广告违法率为15.82%。其中,网络媒体文字链接广告零违法,广播、电视媒体广告违法率分别为11.22%、24.17%,平面媒体广告违法率为30.28%。部分广告严重违法被责令停播。
严重违法广告品种停播下架公告
(一)卓秀美眼美容服务广告
发布在市电视台,系美容服务机构涉嫌对美容服务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二)红松蜂胶保健食品广告
发布在市电视台,该广告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保证;通过渲染、夸大某种疾病状况,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
(三)曲大夫前列贴广告
发布在市经济广播电台,该广告的表现形式为非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且含有“药效提高60倍”、“使用3天尿频、尿急就会明显减轻”,“坚持使用3个月,前列腺疾病彻底康复”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内容。
(四)消郁灵保健食品广告
发布在市经济广播电台,该食品广告直接出现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五)熊胆救心丹、维康口服液普通食品广告
发布在市人民广播电台,食品广告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六)吉林市肿瘤医院医疗广告
发布在《江城日报》,该医疗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
(七)霍氏百岁茶普通食品广告
发布在《江城晚报》,该食品广告的表现形式为广告中直接出现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八)氨糖美辛肠溶片药品广告
发布在《江城晚报》,该药品广告系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九)安神贴、私美护理凝露普通商品广告
发布在《家庭主妇报》,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涉嫌误导消费者,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请各媒体对照《广告法》及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重违法广告品种停播下架公告中所涉列的违法广告品种进行停播下架处理,限12月10日前处理完毕。市工商局将对各媒体停播下架情况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对未停播下架的媒体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