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中心对市属主要媒体发布的广告进行了监测。共监测广告32981条,其中:食品/保健品广告5311条、医疗广告3677条、人用药品广告2893条,食品/保健品、医疗、药品广告占监测广告总数的36.02%,违法广告6533条,总违法率为19.81%。
主要违法违规表现:非处方药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虚假证明、夸大及不科学语言作虚假宣传。处方药品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语言、不科学断言作虚假宣传,夸大疗效。 保健食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虚假宣传,夸大保健功能、宣称医疗作用。医疗机构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超出规定范围发布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利用卫生技术人员、患者和其它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发布广告。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效和治疗功能;以新闻报道及采访素材形式发布食品广告;含有无效退款,“安全”、“安全有保证”、“无依赖”等承诺;发布法律法规明令禁播的减肥的化妆品广告;利用国家机关、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专家和消费者的名义为新产品功效作虚假证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典型违法广告为:市电视台发布的金沐方广告、御医风痛方(活络油走珠给药器)医疗器械广告。市人民广播电台发布的益菌堂普通食品广告。市经济广播电台发布的君碧莎心宁片药品广告。《江城日报》发布的吉林市人民医院医疗广告。《江城晚报》发布的505白癜风胶囊、达肺草药品广告。《家庭主妇报》发布的昂力胶囊普通食品广告、韩国高丽参精丸广告。
对上述违法广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其发布媒体对照《广告法》有关规定,立即进行整改、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