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九成案件学校要担责
市第三法院发布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分析报告
本报讯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钟紫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发生意外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学生在校受伤是否都跟学校有关,教育机构的责任应如何认定,成为了审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
昨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分析报告,据统计,2011~2013年,该院共审结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11宗,除3宗案件调解、撤诉处理外,其余8宗案件有7宗学校被判需承担责任,占比87.5%。
据分析,在该院审结的11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害的情形大致可分为四类,包括儿童对儿童造成伤害类、因教育机构的过失造成儿童伤害类、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害类,还有因教职员的故意造成儿童伤害类。
其中,第一类案件较为多见,在11宗案件中占了5宗。同时,因教育机构的过失造成儿童伤害的,如教室桌椅损坏倒塌致使学生受伤,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偶有发生;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害的,通常为学生不慎摔倒导致受伤,这种情形也有发生。
案例精选
4岁幼儿教室摔成重伤 学校被判赔11万元
2012年4月11日,塘厦镇某幼儿园的老师带着小朋友进行分组学习,4岁的亮亮(化名)跟随老师身后“前脚跟抵着后脚尖”一步一步往前走,后不慎摔倒在地,致使右手骨折并致九级伤残。
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没有完全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判令校方赔偿亮亮11万余元。
学生传球被撞受伤 法院酌情判令学校赔偿
8岁的周某是塘厦某学校的学生,2011年3月3日上活动课传篮球时,与同学吴某发生碰撞摔倒,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是在捡球过程中将周某撞伤,但没有伤害周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吴某对于周某的受伤并无过错。学校也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主观上亦无过错。
故法院酌情判决由吴某家长赔5000元,学校赔8000元。
建议
教育机构应明确责任
针对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多发及教育机构需担责的案件占比之高,市第三人民法院建议,首先依靠课堂教育,传授安全知识。
其次,法院表示,教育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人员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实施保安制度、值日制度,老师定期巡查,教育提醒避免意外的发生,并定期检查学校各项教育设施是否安全。
此外,教育机构要加大教育投入,营造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意外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