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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所学校食堂使用工业盐被查

2014-04-01 11:22:40人民网

    原标题:河南三所学校食堂使用工业盐被查

    调查动机

    近期,学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多发,引发社会极大关注。《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接到线索称,为了0.88元的微利,河南三所学校食堂经营者竟然用工业盐代替加碘盐加工饭菜卖给学生。

    □本报记者范传贵

    □本报通讯员李华张继先

    袋装加碘盐每袋为400克,售价1.5元;一般的工业盐,500克价格为1元。两者的差价每斤仅约为0.88元。

    正是这0.88元的微利,让河南三所学校食堂经营者走向了犯罪。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多起学校食堂违法使用工业盐案件。

    禹州市某乡镇中心学校,共有570名学生,校园南北各设有一个食堂。

    2002年,住在离学校不远的郑少军和妻子承包了学校北边的食堂,至今已有12年。郑少军负责炒菜、做饭,妻子负责卖饭。

    2013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在检查学校食品安全时,在郑少军经营的食堂操作间里,发现了正在使用的工业盐。在食堂仓库一个编织袋内,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尚未用完的不含碘工业盐16.5公斤。

    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郑少军所使用的工业盐氯化钠含量达到精制工业盐标准,不含碘。

    郑少军供述,2013年8月底,暑假即将结束,一天郑父从市场上回来,告诉他村里有人在卖散装盐(即工业盐——记者注),他于是前往看了看。

    “我看了感觉与市场上的食用盐差不多,又便宜,就买了一袋带到学校,开学后就开始使用。”郑少军说,他一共买了50斤,花了50元。

    在他所经营的北区食堂里,每天平均有100余名学生用餐。一天三餐用盐大约为两斤。按照差价,他每天能节省的,仅1.76元。

    这名具有初中文化的46岁男子,并非不知道工业盐对人体有害。他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己知道散装盐来路不正规,食用对人体有害,但具体有什么害处不知道。

    为了避免这种“不知道”的害处,郑少军只将使用工业盐加工的饭菜销售给学生,在给自己和教职工煮饭时,使用的都是市场上买的袋装加碘盐。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工业盐被广泛用于建筑施工、印染、漂白等方面,是化学工业的最基本原料之一,被称为“化学工业之母”,不可食用。作为一种化工原料却被添加到食品中,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进入人体后能使体内携氧的低铁血红蛋白,变成高铁血红蛋白。高铁血红蛋白一遇到氧两者就会牢固结合,不易分离,人体的各组织器官就会因缺氧而无法新陈代谢,严重危害健康,特别是对孕妇和儿童危害极大。

    该案承办法官李培告诉记者,禹州市属于缺碘地区,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在缺碘地区必须使用加碘食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使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缺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包括常见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和严重缺碘造成的地方性克汀病。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少军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不含碘盐,明知食用后损害学生身体健康,仍给学生食用,侵犯了广大学生的健康权利,存在潜在健康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今年2月中旬,禹州法院依法判处郑少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同时,法院作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郑少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无独有偶,3月5日,禹州市另一所中学食堂经营者也因同样罪名获刑。

    禹州法院经审理后认定,2013年9月初,被告人张松国在自己承包的禹州市某乡镇中学食堂内加工食品过程中,非法使用工业盐,所做饭菜销售给该校30余名学生和老师。

    张松国因此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他同样收到了一张禁止令。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该类案件并非仅发生于禹州一地。去年8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也判决了一起同类案件。

    被告人赵某在街上购买工业盐达300余斤,全部用于腌制咸菜、鸡蛋等,并在自己所经营的食堂内将所腌制的食品销售给学生食用。

    制图/高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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