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合肥3月28日电(记者 苗子健)3月28日上午,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
条例中规定,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条例还对禁止体罚幼儿、保护幼儿人身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幼儿人格,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歧视幼儿,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索取、收受幼儿家长财务。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岗位上遇到涉及幼儿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幼儿人身安全。”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所在幼儿园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