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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矿大学生溺亡续:校方避谈责任承诺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2014-03-19 14:25:32人民网

    人民网徐州3月18日电 (闫峰)3月17日,人民网报道了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大三学生张誉坤凌晨校外溺亡的事件后,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18日上午,在人民网的多次采访要求下,校方首次向媒体通报了该事件的相关情况,并表明了态度。校方称一直非常重视和处理该事件,事发前后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和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或许是因为信息发布不及时,在与家长的沟通过程中产生了些问题,由此给学生家长造成了一些误解。

    校方称事发后曾全力找人

    18日上午,校方一位赵姓负责人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2014年2月27日晚张誉坤正常归寝,28日早晨6:50,室友发现该生不在宿舍,当天晚上10点半例行晚点名时,发现张誉坤仍然未归,随后班长向学校进行了报告。

    该负责人称,事发后学校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寻找。3月1日至4日,学校先后4次共组织了800人次“在校园内进行了分片地毯式搜寻”。从3月5日开始,又根据警方提供的路面监控信息在校外搜寻,甚至联系了“嵩山少林寺和徐州道教协会”等处,因为有师生反映张誉坤“喜爱武术和道教文化”,同时还派人到几个大医院进行了查访,在市内各大媒体上也刊发了寻人信息。

    既然事发后学校“一直都在全力地查找搜寻”,为什么会给学生家长留下“冷漠和不配合”的感觉,该负责人称或许是因为信息发布不及时,学校把精力都放在了找人上,与家长的沟通有些问题而导致。

    避谈责任但承诺全力做好善后

    “虽然张同学的善后事宜尚未处理结束,但学校对其突然离世始终感到惋惜和痛心。学校将继续为家属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尽力处理好张同学的善后事宜,以期逝者安息、生者安然。”赵姓负责人说。

    采访中该负责人向人民网表示,自13日下午4时左右得知张誉坤溺亡的消息后,学校曾分别于14日和15日先后两次,本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善后,并尽量体现人情关怀”的原则,派出代表与学生家长接触并协商善后事宜,但都因家属始终要求学校承认所谓的“责任”并答应其高额赔偿条件而协商无果。

    该负责人称,学校在处理该事件上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合情、合理;采取方式也有两种:协商解决、法律渠道。学校在这件事上不谈责任,如果家长认为学校有责任,可以走法律渠道,由司法机关来认定。

    谈到学生家长质疑学校存在管理疏漏,安保形同虚设,学校是否应承担监管不严的责任时,该负责人当场未表态,而是在随后发给记者的一份补充材料中称,按照教育部199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未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该负责人在补充材料中强调,学校的基本原则是“死者为大”,不想用规章制度来套这个事件,毕竟“制度是死的,而人是有感情的。”不过记者查阅教育部1992年颁布的这一规定时发现,同章节第二十二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专家:校方应承担部分责任

    报道刊发后,人民网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法律界的专家,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王春雷律师个人认为,首先,溺亡学生已经属于成年人,因此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进行的相应民事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王春雷也认为,高等院校作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基地,其责任不仅是教育、培养人才,更重要的是要为大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最直接的责任是要保障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果溺亡学生于事发当日凌晨2点多出走宿舍,确实存在宿舍楼管理人员无人过问,走出校门时也没人阻拦或询问原因,可以说明学校并未完全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责任,作为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学校晚上必须要锁上校门,但设置了保安后,保安就转换成了一个无形的校门,深夜出校都没人阻拦,校方是有责任的。”

    王春雷还表示,作为学生溺亡的小南湖水域的管理机关,如因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安全措施而导致溺亡学生失足入水,则水域的管理机关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位不愿具名的有过类似案件代理经验的法律专家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明确表示:“如果我是法官,我会判学校承担20%-40%的责任,”因为在这件事情上,“法理之外,还要讲点人情。”

    人民网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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