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海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会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入学就有学籍号 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的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集录入过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档案的高中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籍电子档案调入,学籍号保持不变。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档案七大块 德智体美劳均囊括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或从初中毕业学校接续学籍档案。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样表,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籍卡);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原则上不允许留级跳级 借读有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和跳级。同一年级留级最多不超过2次。义务教育阶段一、二、六和九年级不予留级。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但在毕业年级转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户籍地小学或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求转到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的,必须参加当年全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分数不低于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我省学生不得办理省内学校借读。省外学生转学至本省后,不得再到省外借读。在我省学校就读的外省户籍学生不办理省外借读。
省外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省借读:
(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我省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本省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本省居住的。
我省户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到省外借读:
(一)华侨在我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省外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省外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