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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中职生实习中猝死 调解后家属获赔69万

2014-01-16 15:27:31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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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3年10月10日  版次:《佛山新闻》A19

    题目:《带病工作10个多钟后 16岁实习中职生猝死》

    本报讯 (记者秦松、唐金凤)去年10月10日,本报曾报道佛山市某中职学校16岁学生小杰在中山市东凤镇一工厂实习中猝死,随后家属将工厂告上法庭。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经中山当地法院沟通协调,家属、学校、工厂三方于近日签订调解协议书,学校和工厂同意赔偿家属69万元。

    事件:校企实习期间猝死

    小杰生前是佛山某中职学校12级数控专业学生,根据该学校与中山市东凤镇一公司签订的《校企实习合作协议》,小杰于2013年9月9日跟其他学生一起被安排到中山市东凤镇一工厂实习。

    9月27日晚8时5分,小杰回到工厂宿舍,同宿舍同学发现小杰脸色发青,立即联系老师将小杰送院。当晚10时许,小杰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学校事后了解,当天小杰除了看病、吃药及规定的休息时间,一直在带病工作。

    公司:不排除其他死因

    去年,家属以提供劳务责任纠纷为案由将实习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2610.1元。后根据实习公司申请,法庭追加学校作为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司方面表示,公司和小杰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仅是与学校签订了《校企实习合作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在劳动局备案。并且,小杰猝死为下班时间晚上8点多,《医学死亡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此外,小杰在猝死前两日曾请假去喝喜酒,因未进行解剖,不排除其他原因致其猝死。

    记者此前采访时,家属的确曾说过,小杰在23日晚被接回家,为了喝他表哥的结婚酒。

    学校:主要责任在公司

    校方提出,从合作协议看,学校和公司之间对实习的责任划分是比较清楚的,学校只是管理纪律,真正实习管理是交由企业方管理。校方认为,假如学校和企业都有责任,主要责任是公司,公司是用人单位也是受益单位。

    调解:双方一同赔偿69万

    中山当地法院多次沟通协调,在法官多次释法说理与当事人各方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共识。

    近日,在法庭组织下三方签订调解协议,实习公司和学校同意支付69万元补偿给小杰家人,纠纷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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