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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严重违法失信食品“黑名单”公告(四)

2013-12-30 16:03:42中国质量新闻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上海燕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徐志国等10名责任人列入本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现予以公告。

上海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四)

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

 

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

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经营者姓名

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处罚/处理情况

公布期限

备注

上海燕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819 406-409416

马蕾

将回收的餐厨废弃物中油脂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菜肴后供应。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原料、没收违法所得 100152元、罚款1001520元。

两年(2013.10.31-2015.10.3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第 2320130249号。

上海学俊宋纪香辣蟹店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209 15

陈慧晓

将回收的餐厨废弃物中油脂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菜肴后供应。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10628586元、没收违法所得 1062858.60及相关违法物品。

两年(2013.11.6-2015.11.5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第 2320130361号。

上海市青浦区红波小吃店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码头街129

苏红波

在制作的“麻辣烫”、“麻辣烫底料”中添加罂粟壳,供应给消费者。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50000元。

两年(2013.11.12-2015.11.1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青第 2320130695号。.

上海市青浦区俞传柱小吃店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贞溪北路18

俞传柱

在制作的“麻辣烫汤料”中添加罂粟壳,供应给消费者。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50000元。

两年(2013.11.5-2015.11.4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青第 2320130684号。

上海市青浦区雅楠小吃店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淀蒸裕路71

姜贵羊

在制作的“麻辣烫料汁”中添加罂粟壳,供应给消费者。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50000元。

两年(2013.11.5-2015.11.4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青第 2320130685号。

上海顾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和路99 65902

王俊晓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

上海顾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两年(2013.6.18-2015.6.1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浦刑初字第 3133号。

上海大朱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451 61B

朱伟

该公司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提交的房产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经鉴定为虚假材料,系朱云国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向受委托为该公司办理许可申请的办证公司提供了虚假证明。

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人三年(2013.9.22-2016.9.21)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三年(2013.9.22-2016.9.2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编号:嘉餐撤字(2013)第0001号。

 
有关责任人员
 

责任人

姓名

责任人

所在单位及职务

性别和

公民身份证号

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处罚/处理情况

公布期限

备注

徐志国

上海燕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819 406-409416室),副厨师长

男,510921********5156

将回收的餐厨废弃物中油脂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菜肴后供应。

上海燕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原料、没收违法所得 100152元、罚款1001520元。徐志国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年(2013.10.31-2018.10.3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第 2320130249号。

陈慧晓

上海学俊宋纪香辣蟹店(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209 15号),法定代表人

女,公民身份证号:310107********322X

将回收的餐厨废弃物中油脂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菜肴后供应。

上海学俊宋纪香辣蟹店依法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 10628586元、没收违法所得1062858.60及相关违法物品。陈慧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年(2013.11.6-2018.11.5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第 2320130361

苏红波

上海市青浦区红波小吃店(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码头街 129号),业主

男,公民身份证号:452130********3032

在制作的“麻辣烫”、“麻辣烫底料”中添加罂粟壳,供应给消费者。

上海市青浦区红波小吃店依法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50000元。苏红波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年(2013.11.12-2018.11.1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青第 2320130695号。.

尹素梅

上海市青浦区俞传柱小吃店(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贞溪北路 18号),主要经营人员

女,公民身份证号:340121********2206

在制作的“麻辣烫汤料”中添加罂粟壳,供应给消费者。

上海市青浦区俞传柱小吃店依法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 50000元。尹素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年(2013.11.5-2018.11.4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青第 2320130684号。

姜贵羊

上海市青浦区雅楠小吃店(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淀蒸裕路 71号),业主

男,公民身份证号:340222********5716

在制作的“麻辣烫料汁”中添加罂粟壳,供应给消费者。

上海市青浦区雅楠小吃店依法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 50000元。姜贵羊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年(2013.11.5-2018.11.4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青第 2320130685号。

何来香

上海市青浦区雅楠小吃店(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淀蒸裕路 71号),主要经营人员

女,公民身份证号:340222********5726

在制作的“麻辣烫料汁”中添加罂粟壳,供应给消费者。

上海市青浦区雅楠小吃店依法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 50000元。何来香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年(2013.11.5-2018.11.4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青第 2320130685号。

艾亿林

诸翟小艾龙虾店(上海市嘉定区),合伙人

男,公民身份证号:500109********1019

在用于加工小龙虾的原料中添加罂粟壳,制成菜肴后供应。

艾亿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两年(2013.11.25-2015.11.24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嘉刑初字第 923

2. 该店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为无证经营

何涛

诸翟小艾龙虾店(上海市嘉定区),合伙人

男,公民身份证号:511302********3916

在用于加工小龙虾的原料中添加罂粟壳,制成菜肴后供应。

何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两年(2013.11.25-2015.11.24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嘉刑初字第 923

2.该店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为无证经营

王俊晓

上海顾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和路99 65902室),法定代表人

男,公民身份证号:420881********5811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

王俊晓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两年(2013.6.18-2015.6.1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浦刑初字第 3133号。

朱云国

/

男,公民身份证号:321119********1030

该公司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提交的房产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经鉴定为虚假材料,系朱云国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向受委托为该公司办理许可申请的办证公司提供了虚假证明。

朱云国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两年(2013.10.25-2015.10.2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嘉刑初字第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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