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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状告深中 索要7年暑假工资

2013-11-01 10:59:02南方都市报

    代课教师状告深中 索要7年暑假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教师依法享有带薪寒暑假,判决学校支付原告教师暑假工资

    南都讯 记者刘晓燕 现年51岁的张老师是位典型代课教师,自2005年9月入职深圳中学初中部从事美术教学工作,离职时每月工资6000元。去年她年满50周岁时,被学校以退休为由辞退,并停交社保。不满学校做法,张老师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要工作7年来未发的暑假工资,一审罗湖法院判决学校支付其7年暑假工资共计3万余元。学校不服上诉,该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张老师诉称,学校与代课老师签的《代课协议书》都是格式合同,约定了每年7-8月份暑假合计停发1个月工资,如果不签就不能在学校工作,虽觉得不公平但还是无奈签了。该协议每年都要签一次,2007-2009年变成每半年签一次合同,她认为学校这样做就是为了“规避不发放每年的暑假工资”,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根据她计算,7年未发暑假工资共计30471元,张老师认为,代课教师也应按照教师身份到55岁才退休,现在学校在她50岁时将其辞退,并停交社保,也属违法,因此索赔经济补偿金42000元。

    深圳中学辩称,不发每年暑假8月份工资是合同约定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2010年9月双方使用了新文本,约定合同期限内享受带薪寒暑假,每年签了11个月包括寒暑假是带薪的,8月份不包括在内。2012年2月15日后,张老师年满50周岁,已达临聘教师的退休年龄,此后成为劳务合同,社保局也是按照国家有关非在编人员50岁退休的规定停止了社保的缴纳,因此,2012年2月15日后不存在经济补偿金和8月份工资。据此,学校确认拖欠张老师2007年7月份工资,对其他均不予认可。

    罗湖法院认为,虽然张老师不属于公务员及有编制的“公办教师”,但双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学校应向张老师支付2007年7月份及2006-2011年每年8月份工资共30471元。对于张老师主张的退休等问题,法院认为退休符合法律规定,张老师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张老师基本认可一审判决,她上诉只是坚持认为临聘教师也应与其他教师一样55岁退休,要求学校给予经济补偿。昨天二审时,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代理律师都表示愿意,并将在庭后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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