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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毅霖教育频换老师 家长要求退款

2013-07-23 17:24:28青年报

    不满毅霖教育频换老师 家长要求退款

    总部认可消费者所持协议 称需先核实收账记录

    毅霖教育东方路店及其总部都找不到胡女士当初签订的协议原件。本报记者 丁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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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课的老师频繁更换,胡女士因此希望毅霖教育东方路店退回协议中还未使用的44课时钱款。记者采访时门店朱校长称,包括总部在内已无法找到胡女士所签协议,而学校频繁换师的情况也“不受我们控制”。记者截稿时,毅霖教育总部已初步承认胡女士收据的真实性,但称财务要先核实收账记录,再处理此事。

    本报记者 俞韡岭

    不满学校常换老师 家长要求退款

    胡女士的儿子曾在毅霖教育东方路店学过外语,2011年,她又为儿子在该门店报名了一个可以语、数、外三门课的辅导课程。从胡女士提供的《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中能看到,作为甲方的上海浦东新区毅霖教育进修学校对小崔的辅导日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无截止日期,课程费用合计6500元,课时100次。胡女士补充说,“6500元/100课时”的课程是“优惠价”,折算后的单价比当时80元/课时的原价便宜了15元。

    根据胡女士的说法,签署协议后至2012年4月,虽然孩子不定期会到学校上课,但作为家长的她对学校频繁换师的现象提出质疑:“经常会出现当老师熟悉了学生以后离职。我印象中上课最多的一位教语文的潘老师,也不过上了10节课。”

    而正当胡女士在纠结剩余课时如何处理时,毅霖教育约在今年1月致电她提出了退款建议。“当时他们说我的孩子还有44课时没有使用,说可以退款,”胡女士说,“但之后却拖了好几个月,解释是财务找不到人,称找到了一定会退款。”

    毅霖教育竟未留底学员资料

    7月11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毅霖教育东方路店朱校长,她称胡女士的投诉事宜“本身就是我经手处理,我很了解整个事情过程”。

    朱校长回忆说:“她2011年报的课,中间一直没来上课。我接手这个校区的时候也跟她通过电话,问为什么不上课。最初她说我们之前一直换老师,而我说我们现在有比较好的老师,可以来上课,她说要等到孩子初三时再来上课。”据记者了解,小崔今年9月才将上初一。

    记者得知,胡女士两年前签署的协议,毅霖教育已找不到。“我去过杨浦总部想查她交款的合同,却找不到,”朱校长说,“可能是我们内部管理不当造成遗失,也可能是签协议的刘老师没有把款项上交,另外一种难听点的(原因),她(指胡女士)跟老师有私下协议。”

    针对最后一种推测理由,朱校长表示,胡女士曾经介绍过两名学员来学校上课,对于这样的会员学校会有一定课时的赠送,“作为总部的话有理由怀疑,作为销售(行为)送课给你上。而比较蹊跷的是,那两个学生的合同、收据都有,就胡女士的没有”。对此胡女士在先行采访中也坦言,门店曾称介绍一个学员可送6个课时,“但最后也没送,我也无所谓”。

    朱校长进一步表示,胡女士的钱是不是真的交到东方路校区,要问之前签合同的一位刘姓老师:“如果(仅)让我们出面找的话理由也不是很成立。(找到后)哪怕老师说有这么一回事(指钱款未上交),我们可以追讨这个钱,因为是我们没有管理好这个员工导致有这个空子。”至于“教师流动性较强”的说法,朱校长称所有的机构都会有这个问题,“老师要离开是不受我们这里控制的”。

    总部称要等财务查收账记录

    两个工作日之后,记者再拨打东方路校区电话要求联系朱校长,但事实是朱校长再未主动联系过记者。而当记者就此事反映给毅霖教育总部客服余先生时,他称此事不用再联系朱校长了,“联系我们就可以了”。但余先生所说的联系仅限于不当面联系,“我们地方小,人也忙,你来也没空接待你”。

    余先生进一步称,总部财务已看过胡女士提供的协议及收据,确认收据由毅霖教育开具,但财务还需把之前的收账记录找出来再确认,“把账确认后再说退款问题”。余先生的理由是:“在找到(收账记录)之前无法确认这笔账是否真的交给财务了,因为从收据上是无法看出(胡女士)缴款到总部。”

    直至记者截稿,仍未有毅霖教育的相关人士告知记者或胡女士该如何处理这起退款纠纷。

    》律师说法

    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嫁接”消费者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徐游律师表示,如果毅霖教育在教学服务过程中真的存在教学质量问题,其有权主张退回剩余课时款项。此外徐律师说,“频频换师”虽然不能完全定义为教学质量问题,但可视为一种瑕疵:“教学会有个连续性的问题。”

    至于记者采访时毅霖教育反复提到的“财务要核查”问题,徐律师直言,毅霖机构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由消费者来承担后果。“即便毅霖教育没拿到胡女士的6500元,但也不能否认胡女士购买时认定的主体仍是毅霖教育。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妥善及时处理。如果机构拿不出系统的操作规则,双方应按照合理的方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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