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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高级教师状告校方名誉侵权一审败诉再二审

2013-05-17 16:41:12新快报

    原告:实名举报遭隐形报复 被告:履行职务不构成侵权

    中学高级教师状告校方名誉侵权一审败诉再二审

    ■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教师刘秋菊状告广州十七中一案前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刘秋菊称因举报领导私分教师绩效工资之后,遭到隐形打击报复——在员工大会上被指举报虚假,不务正业;还被结束20余年的高中语文课,被调任初中班,社会评价大跌,名誉受损。校方则指上述行为皆属于履行职务,没有构成侵权。

    举报

    据一审判决书,刘秋菊述称:2003年,其作为越秀区引进的高级教师,到广州十七中任教高中语文。2011年4月,刘秋菊认为十七中在专业性质岗位设置中侵犯了教师权利,向校方发去投诉与公开信。

    一个多月过去,刘秋菊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答案。之后,她从同事中了解到,校党委书记林某及其他领导侵吞了全校老师的绩效工资,其便开始向越秀区教育局、检察机关等部门实名举报。

    当年,老师年终奖提高了,但刘秋菊与学校之间交税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胶着不下。

    孤立

    2012年5月29日,学校召开全体教师会议指,对于刘老师的投诉问题,“要追究责任”,称其把心机放在歪门邪道上,阻碍学校发展、恶意搞事、制造不和谐。

    此后,同在该校教学的丈夫不再敢说话,也不敢再跟刘秋菊讲话。

    刘秋菊认为举报事实存在,越秀区教育局应将举报此事进行信息公开,但一直没有下文,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还在上诉中。

    与此同时,刘秋菊发现处境越来越孤立无援,还在网上看到有同行评价:“十七中并无违规,有怀着私利的作梗者而已。”她发现,校方还召开“秘密会议”,质疑她的语文教学质量,挑拨其与学生的关系。

    调职

    刘秋菊向法院倾诉校方另一侵权行为是:2012年7月,她被安排到学校初二班级,仅有一个班级的工作量。其持有高级教师资格证,有20多年的高中教学经验,教学成绩优秀,在学校高中老师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安排其去教一个初中班,是对其教学成绩的否定,损害其名誉,也严重影响其工资收入。

    刘秋菊找校方要说法,其录音资料显示学校说法除了“工作需要”,无具体解释。

    官司

    2012年8月,刘秋菊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恢复其名誉。此后,她称丈夫还被相关部门的人问起:“听其他老师说你太太的精神有问题。”这些都让她难以接受,因为作为一个老师,形象和名誉至关重要。

    刘秋菊认为大会和调岗处理,其实是举报引发的隐形报复,正是这两个举动,引发了一系列名誉伤害,给其带来强烈的精神痛苦。她要求校长林某和校方公开道歉,并赔偿5万余元。

    此案一审开庭。校方与党委书记林某答辩意见一致:刘秋菊的工作安排,是校务会议的决定。而该次大会上,只是传达越秀区纪委对刘秋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与精神,也属于职务行为,不算构成侵权。刘秋菊败诉。

    ■二审

    “已不在乎输赢”

    前日二审,刘秋菊带着自制的案宗到上庭为自己辩解。她出示越秀区检察院给的举报答复:“十七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发放校级干部经历性绩效工资等问题,但目前尚未发现校领导班子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的证据。”

    她不认同林某是在履行职务:“林某作为被举报对象,自我澄清是越权行为。校方用开大会形式,是顶着权威公信,否定举报事实,采用邪门歪道的字眼就是诽谤。”

    一审判决写明该次大会内容并非指向刘秋菊一人。刘不认同,因为校方提供的证据写明:“2012年5月22日,越秀区教育局到我校召开中层干部骨干教师会议,通报刘秋菊老师一年多来举报的多项问题的调查结果……”足以证明该次大会针对的就是她。

    因此,她一直要求将透露举报人信息的部门追加为被告,法院认为无书面证据,不予支持。

    对此,校方代理律师回应,林某作为党委书记,召开会议是履行职务,要求维持原判。

    庭审现场,刘秋菊表示“已经不在乎输赢”,但要学生看到其对正义的坚持。

    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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