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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女教师上课发病遭遇“工伤门”

2012-04-16 17:15:18大江网-新法制报

    非要48小时内死了才算工伤? 乐平女教师上课发病遭遇“工伤门”

    法院判决撤销乐平市人保局不属工伤的决定书

    景德镇市乐平一所民办中学教师程锦仁在上课期间,突发疾病。当地劳动部门称不属于工伤,理由是程锦仁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但至今已数十天,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而按照该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

    然而,经乐平市法院、景德镇市中院一审、二审均认为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因此两级法院作出了撤销乐平市人保局作出的不属工伤的决定书。

教师程锦仁接受康复治疗

    教师夜间上课突发疾病入院

    程锦仁突然感觉疲惫、胸闷,后竟无法正常行走,因病情严重,当晚转院治疗

    “你老婆突发疾病,现正在学校办公室,将马上送医院抢救……”2010年4月22日晚上,在外散步的石险峰接到妻子所在学校景德镇市洪马中学(私立)一位领导打来的电话,头“嗡”的一下大了。

    石险峰马上赶往乐平市人民医院。

    在医院住院部,石险峰见到了病重的妻子程锦仁。

    “妻子是一个工作责任心非常强的老师,为了搞好教学成绩,她经常加班加点。”石险峰对新法制报记者说。

    原来,当日20时左右,程锦仁在给景德镇市洪马中学9年级(5)班讲模拟考试试卷,这节课已是当晚的第二节晚自习课,而该校当晚共有四节晚自习辅导课。

    接近下课时,程锦仁在讲台上,突然感觉疲惫、胸闷。

    “同学们先自习一下,老师去办公室拿另一套模拟试卷来。”程锦仁说,就在她去找试卷的途中,感觉右太阳穴处愈来愈痛,身体开始摇摇晃晃,走路跌跌撞撞,多次与沿途的墙体及楼梯扶手发生磕碰。后来竟无法正常行走。

    同事彭光明见程锦仁走路歪歪扭扭,立即上前将她扶住,并与一名同学将程搀扶至高一年级办公室。

    此时,程锦仁连椅子都无法坐住,身体不断地滑落下地。

    后来,彭老师发现程锦仁的病情未好转,赶紧联系到学校有关人员,用校车将程送至乐平市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程当晚就转往南大二附院治疗,诊断为右侧额颞叶脑出血。2010年5月9日,程出院后转回乐平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由于学校未给妻子缴纳工伤保险。次日,石险峰向乐平市人保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难道非要48小时内死了才算工伤?”

    乐平市人保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其理由是,程锦仁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令石险峰没有想到的是,乐平市人保局随后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其理由是,程锦仁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但是经抢救治疗至今已数十天,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

    “难道非要我老婆当场死了、或者48小时之内死了才能算工伤?哪有这样荒唐的事?这明显属于引用法律条文错误。”于是,石险峰向乐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石险峰认为,妻子突发脑出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而且是由于工作量过大所致。

    石险峰称,妻子程锦仁在受聘于该校时,曾做过体检,各项体检指标是正常的。但是自从去年3月份以来,妻子同时担任高一(1)班和9年级(5)班的英语教师。根据妻子任教的《课程表》与工资条表明,她的工作量过大,平均前半个月每周为27个课时,后半个月每周为24.25个课时。

    事发当天,程锦仁全天实际上课合计为8个课时。

    “上述工作量是程锦仁的正式课时量,还不包括备课、批改作业和试卷的时间。”石险峰数着这些数据,几乎掉泪。

    石险峰说,妻子程锦仁的教学工作量远远超过了教育部门《课程设置》规定的每周4节至6节课时;高中阶段英语学科课程为每班每周4节或者5节课时的工作量,程锦仁的教学工作量严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

    “教师职业属于典型的脑力劳动者,我妻子因经常加班加点、长期处于超工作量、超强度的工作紧张状态之中,是她突发脑出血,导致右颅脑开颅、颅脑骨缺损、左肢偏瘫的诱因。”石险峰称。

    2010年8月9日,乐平市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市人保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石险峰说:“劳动部门应对我妻子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乐平市人保局仍坚持决定的理由

    对这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石险峰仍不服,并以程锦仁代理人的身份,于当年8月30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乐平市人保局。本案第三人景德镇市私立洪马中学也一同参与了庭审。

    在法庭上,石险峰提供了一份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复函》中提到:山西东方化工机械厂起重工(天车司机)郭云梅,1991年1月31日下午上班时,在车间发生“高血压脑出血”,经抢救治疗后,造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郭云梅及其家属要求按照或比照工伤处理,厂方不同意,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复函》称:“郭云梅在发病前两个月,有连续加班加点工作的具体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郭云梅高血压病的复发。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按照这个文件精神,郭云梅经抢救造成全残,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石险峰说:“上述复函的案例与我妻子突发脑出血的情节和因工作原因致病情形存在相同之处。所以,劳动部门应对我妻子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但乐平市人保局仍坚持前述不给予程锦仁工伤认定的决定的理由。

    而景德镇市私立洪马中学则认为程锦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但不是因为工作导致发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撤销不属工伤的决定书

    法院判决后,乐平市人保局下达了认定程锦仁属于工伤的决定书

    乐平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劳动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程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原被告双方均不持异议。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认为,本案中,乐平市人保局未责令景德镇市私立洪马中学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认定程不属于工伤,其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2010年10月20日,乐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乐平市人保局作出的认定程不属工伤的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乐平市人保局不服,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8月29日,景德镇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乐平市人保局下达了认定程锦仁属于工伤的决定书。对此,洪马中学不服,将该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程锦仁的工伤认定。

    近日,景德镇市私立洪马中学负责人王丰向记者递交了一份书面意见。意见称,程锦仁当时是因为吃了同事送来的有质量问题的腊肉,从而引发疾病。

    对于当地劳动部门认定程锦仁属于工伤,他感觉学校很冤,单位没办法举证程的疾病跟工伤没有关系。王丰说他现正在申诉。

    □ 文/图 徐剑 记者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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