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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太阳镜产品质量抽查合格

2004-08-17 00:00:00中国质量新闻网

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太阳镜通过遮挡太阳光,以减轻因眼睛调节造成的疲劳或强光刺激的伤害,是一种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太阳镜“类别”的不同,又可以作为体现个人风格的特殊饰品。

在盛夏来临之际,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引导消费,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对太阳镜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上海、福建、广东、浙江、北京、江苏、河南等7个省、直辖市68家企业的88种产品,合格82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3.2%。

此次抽查结果表明,太阳镜产品质量整体较好,但仍存在一定质量问题:

一是以假充真,即以普通玻璃镜片冒充防紫外镜片。普通太阳镜不具有防紫外线照射功能,只有经过特殊加工的太阳镜,才会具有防紫外、抗冲击等附加防护性能。在本次抽查的88种样品中,明示具有防紫外功能的产品有49种,其中有2种产品不能达到防紫外的效果, 2种不合格的样品均为玻璃镜片,即以假充真。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健康,对产品的防护功能特别关心,眼睛是对紫外线比较敏感的器官,大量接受紫外线会诱发白内障等眼疾,消费者选购太阳镜时也应特别注意。

二是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在本次抽查中有3种产品漏标或错标太阳镜类别。据抽查信息统计,在本次抽查的68家生产企业中,真正意义上的太阳镜生产工厂只占1/3,而品牌商(包括定牌生产、代理品牌)要占2/3。品牌商在各地的合销商店里的产品,许多都没有任何标识,无制造厂名、地址、联系电话,也没有标签。没有防紫外线功能的产品却标着有防紫外线功能,本次抽查的3种标注不合格的产品就是如此。这种情况,说轻了是疏于管理,说重了是欺诈消费者,误导消费者。

针对本次对太阳镜产品国家监督抽查的具体情况,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有关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工作,防止相同不合格项目的出现,以提高国家监督抽查的功效。对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零售企业加强监督力度,督促其对进货的产品进行必要的核查,如对产品标识上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确认,对标签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予进货,绝对杜绝“三无”产品的流通,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规格

产品批号

1

厦门金大和眼镜有限公司

新姿

遮阳镜

2004.03

2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保圣

遮阳镜

2004.03.10

3

诚益光学(厦门)有限公司

派丽蒙

遮阳镜

2004.03

4

北京福美达贸易有限公司

菲律康

遮阳镜

2004.03.06

5

潮阳市马田眼镜有限公司

恩迪高

遮阳镜

2004.03

6

上海泰明贸易有限公司

蓝色沸点

浅色太阳镜

2004.03

注: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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