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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稿公示

2024-04-16 16:04: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吕敏)近日,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嘉兴市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稿。

(图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嘉兴市房票实施意见(试行》,房票适用范围是嘉兴市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协议搬迁项目,可适用本意见。房票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自开具之日起计算。

《嘉兴市房票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房票使用规则。

一是房票票面金额可直接抵扣相应购房款。使用金额达85%(含)以上的,剩余部分可申请兑换货币;使用金额未达85%的,剩余部分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兑换货币。所有权人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兑换货币。房票发放单位应在收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兑付。

二是各县(市、区)出具的房票可在嘉兴市通用,可购房源原则上为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凭房票结算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房。房源经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楼盘不得纳入可购房源库。

三是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或完善房票政策及实施细则,实现全市房票通用。凭房票购房的,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房票购房奖励政策,其中跨县(市、区)使用房票购房奖励额度不得超过房票使用金额的5%。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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