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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案例解析(二)

2024-04-10 10:34:38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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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纠纷。为了帮助您防范房屋租赁交易风险,我们为您梳理了一些典型纠纷案例。

案例1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房屋内设施有损坏,承租人有过错的,可以扣除部分押金。

王某在某小区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租期一年,合同到期之后,不准备再续租于是与房东协商退房事宜,没想到却在租房押金上有了分歧。无奈之下王某找到基层调解组织。王某认为:租房时说好了押一个月的房租,房子到期后应该退还自己的押金。房东认为:王某将自己的洗衣机弄坏了,应该赔偿损失。王某辩称:洗衣机一开始就是坏的,也跟房东反映过,但是房东不置可否。

案例解析:

经查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只简单约定了租房的期限租金等,并没有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约定。合同并没有对屋内物品做出明示,但是如果在租房期间王某损坏屋内物品,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某称洗衣机是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就是坏的,不是自己的责任,却因疏忽没有与房东沟通清楚,双方都具有一定的过错,调解组织认为:洗衣机房东找人维修,维修费两人各承担一部分,从王某的押金中扣除,之后房东将剩余钱款退还王某。

温馨提示:

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内容,对押金退还、租赁期内房屋使用及维护、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的约定要清晰明了,将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在合同中明确,交接房屋时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家具家电等进行清点、验收。

案例2

租赁企业诱导租户捆绑贷款软件或可构成欺诈,租户需谨慎。

甲是应届毕业生,甲通过租赁企业寻找合租房,因“押一付三”的付款方式,对其压力过大,租赁企业对甲说可以选择一月一付的方式,但付款方式需要绑定一个叫“某某贷”的软件,以后每月通过该软件缴纳房租即可,但并未告知甲这实际上是贷款。租赁企业帮助甲按软件指示流程操作,上传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租赁企业解释说这只是“走个流程,不会有什么影响”。随后甲给付了一个月的押金和一个月的房租。在支付第二个月的房租时,甲发现“某某贷”平台上显示已贷款四万余元,正是余下十个月未交的房租。甲找租赁企业想要退房,租赁企业在一个月后为甲解除了贷款,但早已超过最后还款期限,甲还要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

案例解析:

租赁企业诱导租户捆绑贷款软件或可构成欺诈,租户需谨慎审查并注意格式条款。在上述案例中,租赁企业未告知注册的“某某贷”是贷款软件,反而对甲进行误导,租赁企业的行为因存在虚假表述,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欺诈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可以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租户可以要求租赁企业赔偿损失。此外,甲也可以主张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租房分期核心是通过收购房东债权的方式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这一方式确实减轻了年轻人一次性交付房租的压力,但也给租户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市面上出现许多与租赁企业合作的房屋分期平台,其本质上就是贷款平台,按月交租实为分期还贷。很多租赁企业会把利息算在房租里,对租户声称“免息”,其实利息还是租户在承担。对于租赁企业和平台来说是双赢,但是租户却承担了风险,逾期还款不仅需要交付更多利息,甚至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租户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留意租赁合同中有无“租金贷”相关条款或内容,谨慎下载第三方APP,警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个人信用申请“租金贷”。

案例3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费用的赔偿,应明确合同解除的责任并合理计算损失。

2016年11月,甲公司在其公众号中发布招商信息,打造儿童主题综合服务平台。11月29日,乙公司从甲公司处承租五层502房屋经营婴幼儿水育馆,约定租赁期限为“2+3年”。2019年初,因房屋从事0-4岁儿童水域培训,违反国家规定,区消防支队对甲公司、乙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及经营损失等。

案例解析: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现根据消防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可知,甲公司将不能用于儿童活动场所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导致乙公司无法实现租赁目的,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交付的租赁房屋与本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甲公司作为招商企业,明知四层以上不能用于儿童培训,仍然通过公众号进行招商,并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作为儿童培训使用,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乙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儿童教育培训的机构,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与其行业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知晓,但其仍然承租五层开办婴幼儿水育馆,从事儿童培训项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亦存在过错,故乙公司应当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负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乙公司对其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甲公司按照上述比例赔偿乙公司装修残值损失。关于装修残值的计算年限,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租赁期限为“2+3年”,乙公司在2年经营期内,可以退租,不扣除保证金,以及乙公司享有续租优先承租权等约定可以确定,双方租赁合同于2年期满后是否终止的选择权在乙公司,只要乙公司愿意继续承租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甲公司就应当与其签订续租协议。可见,乙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具有租赁五年的预期,并按此预期投入资金进行装饰装修,故应以五年合同期为标准来计算装修残值。因合同解除后乙公司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故乙公司实际使用并经营的截止日期为装修残值的评估基准日,据此计算装修损失。

温馨提示: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规定,儿童活动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根据耐火等级的不同对楼层布置有明确要求,儿童活动场所布置在五层不符合规定。租赁房屋如果需要装修,应提前征求出租人同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费用承担的具体条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出租人、承租人、市场主体在租赁房屋过程中要增强法治意识,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潜在交易风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出租人、承租人在缔约时,应预判风险,明确租金支付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租金支付方式,诚信履约。二是双方应明确租赁房屋的目的,出租人切实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确保房屋能够安全正常使用,权属无争议,能够实现合同目的,避免因此造成违约而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缔约前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充分沟通协商,明确约定是否可以装修以及合同解除后装修残值损失、经营损失等的计算标准、分担方式等。承租人还应实地考察租赁房屋,避免盲目投入装修成本造成损失,同时增加维权成本。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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