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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做好2024年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对“安全日志”制度等不执行的一律不得开复工

2024-03-20 16:23: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顾爱龙)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图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加强开复工工作动员部署

开复工阶段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频发时段,各盟市要充分认识做好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判开复工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思想,靠前站位、主动作为,加大对开复工安全检查和督促力度,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做好开复工检查动员和人员思想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加大源头治理,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决消除住建领域各类安全风险,为全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打好基础。

二、严格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各盟市要认真履行开复工验收程序,坚持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标准,严查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日志”落实情况,切实做到验收一个、合格一个、开复工一个。要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开复工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开复工工作方案,明确参建单位职责,全面开展开复工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开复工报告制度,确保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所有开复工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同意后方可开复工,对工程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未对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日志”制度不执行的,一律不得开复工。

三、开展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开复工期间,极易出现准备不充分、员工精神状态不佳、设备故障运行、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甚至部分企业为抢工期、赶进度,极易超能力、超强度组织开复工,严重威胁施工现场安全运行。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提高警惕,狠抓开复工前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专家授课、专题培训、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多种方式,对监管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1次安全教育培训,并督促企业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围绕人员安全意识、安全防护、劳保用品使用及“安全日志”、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1次全面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到每个岗位、每名人员。

四、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各盟市要对本地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大工程和临时用电、消防安全和临时设施等方面安全监管,突出重大事故隐患管控,督促企业进行1次全方位、大起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指派专人跟踪问效,确保闭环整改、彻底整改。要开展开复工前消防安全大整治,严查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及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施工现场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材料和消防设施损坏停用;办公区、生活区是否提供安全可靠的取暖措施,保证宿舍通风良好,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情况。同时,要落实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管重点,督促各参建单位积极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不断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

五、做好极端天气安全防范工作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将迎来降温、雨雪、大风沙天气,部分地区有雨雪相态转换,气温降低,阵风7、8级并伴扬沙天气,局地沙尘暴。各盟市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沙尘暴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应对降温、雨雪、沙尘暴天气工作的通知》(内灾防指办〔2024〕10号)要求,加强建筑工地应急人员、装备、物资等各项救灾救助保障工作,密切关注气象部门预警信息,一旦遇有灾情,科学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及时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在雨雪和大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下,严禁组织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以及塔吊安装、升降、拆卸等作业,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必须停止运行、梯笼降到首层并切断电源,吊篮平放至地面并将钢丝绳、电缆绑扎牢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运行。

六、严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各盟市要坚持“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动真碰硬精准执法,对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甚至顶风作案、拒不整改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处罚以及信用评价等措施严厉查处。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停业整顿、上限处罚、联合惩戒等手段,切实起到威慑警示作用。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要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等行为。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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