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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2024-03-14 14:13:42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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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提高诚信经营意识,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住保房管部门起草了《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在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3月21日前欢迎您提出宝贵建议。

所谓租赁企业信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服务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记录能够用于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办法》全文分为四部分,规范了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概念定义、分类期限、采集来源和方式,明确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等要求。

《办法》规定了信用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其中,基本信息指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信息、从业人员、经营规模等,实行动态更新;良好信息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受到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颁发的奖项和表彰等信息,有效期为一年;不良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经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认定的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等开展经营服务行为的信息,有效期为三年。采集方式分为住房租赁企业自主申报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集。

《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评价周期为每年一次,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2个月,自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重新评价信用等级。主要采用对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具体按照《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分标准》执行。

《办法》规定了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四个等级,由高至低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评定结果定期公布,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行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依据。

如您对《办法》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3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映意见建议:

● 通过传真书面反馈,联系电话:0571-87019188,传真:0571-89830530;

● 通过单位公务邮箱反馈,邮箱:fgj@hz.gov.cn;

● 通过邮寄反馈,通讯地址:杭州市浣纱路248号(邮编310006)617室。

《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提高住房租赁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二)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服务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记录能够用于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政策、标准;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市智慧住房租赁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负责对住房租赁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的认定;负责信用信息评价及评价结果的公示、发布、异议处理及运用。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不良信息的采集、认定与修复;负责不良信息异议的受理、核查与认定;负责对住房租赁企业分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四)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和审核

(一)信用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1、基本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信息、从业人员、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等信息。基本信息实行动态更新。

2、良好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和表彰等信息。良好信息的有效期为一年。

3、不良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经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认定的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等开展经营服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起始日期以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证明文件有明确期限的,以文件规定期限作为起止时间。

(二)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分为住房租赁企业自主申报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集。采集来源主要有:

1、住房租赁企业申报的注册登记、经营及表彰等信息。

2、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3、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4、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借助信访投诉、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5、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函告或抄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

(三)基本信息及良好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平台主动如实申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住房租赁企业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变更申报。

(四)不良信息由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集、认定。认定不良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租赁平台,生成《不良及违规信息告知书》,明确不良信息对应的事项、记分标准、申诉途径和修复途径,发送至企业在租赁平台的账号,并通过手机短信提醒企业在租赁平台登记的联络人及时查收。

(五)住房租赁企业对采集的不良信息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及违规信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租赁平台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佐证材料。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将结果发送至企业在租赁平台的账号,并通过手机短信提醒企业在租赁平台登记的联络人及时查收。异议成立的,不予记分。

(六)住房租赁企业发生不良信息记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履行相关义务的,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2个月后,可通过租赁平台向实施信用记分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作出整改要求或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修复确认书等佐证材料。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将结果发送至企业在租赁平台的账号,并通过手机短信提醒企业在租赁平台登记的联络人及时查收。符合信用修复的,注销记分,及时更新信用信息。

(七)住房租赁企业向租赁住房项目出租人提供住房租赁服务品牌输出的,该项目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均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三、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

(一)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确定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得分、信用等级。信用信息评价周期为每年一次,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2个月,自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二)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采用对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信用信息评价按照《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三)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租赁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住房租赁企业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核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异议成立的,予以变更。

(四)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四个等级,由高至低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

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B级为信用良好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75分至90分(不含);

C级为信用一般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至75分(不含);

D级为信用失信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

住房租赁企业在租赁平台开业申报未满一年的,暂不评价信用等级。

综合评价得分在75分以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按C级评价。

1、未按照《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在本市范围的银行设立唯一的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落实资金监管相关要求的;

2、未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因住房租赁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12个月内不予调整等级。

1、发生违反住房租赁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引发公众强烈反映、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长期从事“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活动、出现人员失联、经营异常等严重问题的;

2、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

3、被政府挂牌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

4、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5、被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2条至5条的情形,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函告或抄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六)住房租赁企业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住房租赁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鼓励申请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子公司应确定其中一家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信用关联母公司。信用关联一经确认,子公司不得再被认定为其他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关联母公司,子公司的信用加、减分值同加同减于信用关联母公司。母子公司未申请信用关联,则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奖项、荣誉等评优评先均不得计入母公司。

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的建立、变更、解除,均需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平台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确立。信用关联自确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变更。三年期满后,如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控制权等情况确需变更母子关系的予以变更。

(七)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情况, 定期公布结果。对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租赁平台中全市住房租赁企业得分总体情况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

(八)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租赁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信息依据省、市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公开,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鼓励参与信用信息评价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项目现场公示本企业以及信用关联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提供可查询相关信用信息的网址。

四、信用信息的应用

(一)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行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依据。

(二)对A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周期内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可获年度信用等级荣誉证书,列入“白名单”企业;

2、优先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

3、依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众号和租赁平台等媒介,对企业宣传推广方面给予支持;

4、放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要求,风险防控金缴交比例从100%下调至80%;连续两个周期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风险防控金缴交比例下调至50%;

5、纳入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住房租赁企业评优、表彰的内容;

6、其他激励措施。

(三) 对C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周期内,给予以下监管措施:

1、列入日常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发出信用提醒;

2、约谈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3、加大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4、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教育培训;

5、不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表彰;

6、其他监管措施。

(四)对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周期内,按照C级监管措施执行,并增加以下惩戒措施:

1、向社会发布租赁风险提示;

2、暂停使用租赁平台开展新业务;

3、三年内取消行业内相关评优、表彰;

4、下一评价周期最高按B级信用评价;

5、其他惩戒措施。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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