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大庆市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通知》。
(图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一、调整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金额=(面积保障标准-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基数×发放比例。
(一)面积保障标准。1人户35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45平方米,4人户55平方米,5人户及以上6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基数。按照市住建部门公布的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三)发放比例标准。租赁补贴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比例发放。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放比例为100%;城市低保家庭发放比例为95%;城市其他类低收入家庭发放比例为7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发放比例为50%。
二、调整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庆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或者居住证;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7年;
3.个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倍;
4.个人(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5.已经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申请之日前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者已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
6.在市区内无住房。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大庆市居住证;
2.个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3.个人(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4.已经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申请之日前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5.在市区内无住房。
(三)35周岁以下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及重点发展产业的青年职工,或者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从事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庆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或者居住证;
2.个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倍;
3.个人(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4.已经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申请之日前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5.在市区内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不设定年限
四、本通知自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