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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规范行为的通知

2023-12-01 14:49:19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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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东临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坚持问题导向和标本兼治原则,进一步明确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从业行为的规范标准(见附件),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就造价咨询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抚州模式,积极推动抚州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明确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从业行为的规范标准》下发各相关部门,请各县(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认真学习,掌握标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明确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从业行为的规范标准》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  

进一步明确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从业行为的规范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规范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中,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

2.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杜绝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发生。

3.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4.企业有义务协助与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该与注册造价师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注册造价师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二、执业人员行为规范

1.造价工程师取得职业资格后,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3.注册造价工程师应该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4.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聘用单位应该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已退休除外)。

5.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6.注册造价工程师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7.注册造价工程师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8.注册造价工程师应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9.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11.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行为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拒绝或者阻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7.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8.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行为

1.注册造价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行为。

2.注册造价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行为。

3.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行为。

4.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为。

5.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6.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7.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8.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9.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10.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11.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12.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13.注册造价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1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5.注册造价工程师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五、处罚措施

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建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移交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处理。

(一)企业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通知的企业违规行为第1、2、3、4、5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通知的企业违规行为第6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通知的企业违规行为第7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处罚

1.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通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行为第1款的,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2.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通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行为第2款的,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3.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通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行为第3款的,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4.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通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行为第4款的,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5.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通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行为第5、6、7、8、9、10、11、12、13、14款的,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六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6.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通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行为第15款的,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7.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通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行为第16款的,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备注:《进一步明确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从业行为的规范标准》的条款摘自于以下法律法规: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

(七)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字[2007]1号)。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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