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段瑞如)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10月27日,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图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针对缴存条件,《办法》提出,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不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均可自主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针对缴存基数,《办法》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自主选择、控高保低原则,最低不得低于舟山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2倍,缴存比例在5%-12%自主确定。缴存基数每年准许调整一次。
另外,《办法》提出,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号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灵活就业人员银行结算账户扣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每年结算一次。灵活就业人员无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欠缴次月起自动封存其账户。
最后,《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可按相关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