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段瑞如) 10月24日,浙江省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印发了《嘉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图源: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须符合的系列条件:在本辖区有稳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为:基数下限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上限按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确定;且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24%自主确定,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
《办法》提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可采取委托收款按月汇缴和预缴方式,但不得办理补缴,且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再者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存或预缴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连续欠缴三个月的,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催收无效后可封存其个人账户;如继续缴存,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等。
《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需按《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符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服务窗口或受托银行延伸服务网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