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细则》明确,购房人及配偶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目前不存在偿还贷款间隔期情形提取、按月冲还贷等提取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申请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认购协议》约定的首付款,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不可补提,不可再次办理同一套房屋的购房提取业务,也不再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另外,《细则》提出,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流程办理;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就在该《细则》出台的前一天,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取使用范围的通知》。其中提出,允许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允许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列入全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已实施改造的自住住房改造个人分摊费用。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原相关规定执行。
(图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