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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潍坊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06-05 13:00:22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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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对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息公示行为,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修订了《潍坊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暂行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6月25日前书面反馈至市房地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程旭,联系电话:8237138,邮箱:kfbchengxu@wf.shandong.cn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5日

潍坊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10日内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充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公示应常年公示,不得随意撤出销售现场或隐藏遮挡。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应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全部设置完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日内进行公示。信息公示时间至全部房屋销售结束为止。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企业及项目信息:(一)企业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资质等级、信用等级等。(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地址、性质、总占地面积、规划总建筑面积、总栋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情况。项目内基础设施设备情况及综合商业、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公厕、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居民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位置、面积等。(三)售后服务机构信息。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电话、办公地址等。(四)前期物业服务信息。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等。全装修商品房项目。除上述信息外,还应公示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并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证件相关信息: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房屋销售信息:(一)商品房明码标价销控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制作明码标价的销控表上墙公示;房源表(销控表)上的已售房源应公示实际成交价格,未售房源应公示备案价格,已售、未售房源情况应真实准确;销控表内容要体现每套商品房的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均应注明)、备案价格、实际销售单价、总价,并动态标记销售情况;车位(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面积、位置、租售方式、租售比例、租售价格等信息。(二)商品房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设立商品房销售人员公示牌,公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相片(不小于5寸),销售人员做到挂牌服务。由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公示委托销售协议、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法律法规及制式文本:(一)法律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二)合同文本。《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预售及现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等。(三)其他信息。《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潍坊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见附件4)。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特别提示信息:(一)购买商品房温馨提示(见附件1)(二)合法诚信经营承诺书(见附件2)(三)商品房售前告知书(见附件3)(四)项目所在地住建、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投诉电话。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购房相关不利因素信息:(一)红线外200米内对项目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公墓等。(二)红线内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水泵房、水箱间、电梯机房、变配电室、通讯基站、车库出入口、地上停车场、充电桩、健身场所等。(三)房屋外立面造型(含檐口、腰线等)、外连廊、管道层、设备层、烟道、天然气管道及可能造成自身日照遮挡的其他建(构)筑物的位置、尺寸;楼梯间、电梯井的位置、尺寸,是否存在电梯无法直达的楼层;户内梁、柱的位置、尺寸及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等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或房屋室内空间部位有柱子、管道或障碍物的可能影响购房人装修使用等方面的因素。(四)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不得以楼盘附近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市政配套设施诱导买受人;不得虚假宣传、随意承诺,欺骗或误导购房人。(五)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项目销售时展示的绿化、园林等景观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不得采取先扩大景观建设范围后拆除的方式误导购房人。以上住房不利因素信息须明确到户、分户告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要求公示的信息,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簿、查询机、电子屏幕等方式展示,应放置在销售场所显著、醒目、便于翻阅的位置。企业及项目简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商品房明码标价销控表等可采用公示牌(栏)方式进行公示;证件类有副本的公示副本,无副本的按照1:1比例或者A4幅面大小公示彩色扫描打印件;文本类采用塑封装订成A4幅面大小的册或分册,按类别摆放在公示台上供购房人查阅;公示台上应标识有“项目资料,欢迎查阅”字样;《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公示原件。公示牌、公示栏宜采用硬质框架(不锈钢、铝合金、铁艺烤漆等)制作。公示牌、公示栏画面尺寸一般为600㎜×900㎜或900㎜×1200㎜或2400㎜×1200㎜,展台画面尺寸一般为500㎜×400㎜。公示信息可上墙张挂或采用落地支架放置。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公示信息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内的信息一致,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预售及现售)样本是指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内的预设合同,项目签约应使用此文本。商品房公示信息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第十三条 提倡使用多媒体形式进行信息公示。提倡并推广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使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辅助公示,提供现场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对营销过程进行全程或重点营销环节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房屋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与样板房是否一致。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摆放的家具、家电等非交付范围的设施设备,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非交房标准。鼓励推进在实体楼内设置样板房,真实展现房屋户型、结构及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 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模型)、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等销售模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标注比例尺)制作,展示内容必须符合楼盘的实际情况,应附带模型比例、制作依据、日期等简要的制作说明。不得采取夸大有利因素或缩小、弱化、隐瞒不利因素等方式制作与规划设计或实际不相符的图标、模型。

第十六条 采取互联网线上方式售房的,也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需公示内容逐项在线上公示。通过VR视频等方式展示样板房的,应当真实展示房屋全貌。

第十七条 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在销售场所更新并告知购房人。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房屋销售、金融信贷、税收缴纳、不动产登记等政策及流程。严禁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第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信息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潍建发〔2019〕11号)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商品房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动态监督管理,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有关事项,或信息公示不完整、不规范、未及时更新或存在误导、虚假信息的,指导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公开通报、暂停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等措施,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依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因信息公示问题产生交易纠纷的,买卖双方应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 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潍建发〔2019〕11号)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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