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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收取电费 长兴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罚7.2万元

2023-05-09 16:38: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关于长兴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长市监处罚〔2023〕466号”。

(图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案件信息显示,经查明,长兴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身为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时间:2022年3月),为长兴县浙北商业广场的开发商和转供电主体。2021年8月,当事人委托长兴明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创公司”)和长兴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汇公司”)负责浙北商业广场的经营管理、房屋出租、房地产营销策划等,并按照委托提供转供电服务,包括与商户签订含电价内容的物业服务相关合同,但一直由当事人负责电费财务收支。

每家商户安装有分电表,明创公司和明汇公司转供电费管理模式包括,其一,部分商户为电费预充值,即通知商户预交电费,经电价折算为用电量后通过预付费售电管理系统充值用电量到电费卡,后同步电费卡新增用电量到分电表完成电费充值;其二,剩余商户为抄表,即月底抄表,次月初通知商户缴纳电费。当事人区分商户收取电费,存在0.72元/度、0.916元/度、1元/度、1.12元/度、1.2元/度等5种电价,2019年1月以来,共收电费20719033.1元。

当事人供电以国网浙江长兴县供电有限公司为主要来源,缴费电价区间为0.505元/度至0.853元/度。2021年11月以来,当事人同时向长兴盈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光伏电,电价为1元/度。上述购电全部供用浙北商业广场商户和公共区域设备设施运行能耗,2019年1月以来,共缴电费20638537元。

根据租赁合同或物业合同书面约定,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用电服务费,用于补偿公共区域设备设施运行产生的能耗费用。公共区域设备设施日常维护费用通过管理费(物业费)列支。鉴于当事人为浙北商业广场转供电主体,负责电费财务收支,公共区域设备设施运行产生的能耗费用由其列支,且没有收取管理费(物业费),相关费用通过电费收取虽然不符合政府政策要求,但符合其客观需求,且政府政策允许当事人分摊公共能耗费用。在认定多收电费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意予以抵扣,抵扣后多收电费金额为80496.1元,全部为违法收取的费用。

2023年3月30日,经责令退款事先告知程序后,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制发《责令退款通知书》(长市监责退[2023]A501号),要求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多收取的价款人民币80496.1元。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提交退款说明及相关材料,已将多收电费全额退还商户。

对此,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长兴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商业综合体的转供电主体,转供电环节加价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浙江省电力条例》第四十九条“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向工商业用户转供电的,不得收取除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转供电主体收取除电费和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对该公司处罚如下:1.警告;2.并处违法收取费用0.9倍的罚款柒万贰仟肆佰肆拾陆元肆角玖分(¥72446.49),上缴国库。

天眼查显示,长兴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浙江省湖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嗣旭。通过股权穿透了解,该公司由上海盈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比例持股,而后者由深圳绿创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图源:天眼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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