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金融机构,各工程监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北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北建规〔2022〕1号)已于2022年9月15日正式印发,并自我市公布首批监管银行名录后施行,施行后《关于加强北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北建房〔2006〕58号)停止执行。
为继续强化在《北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下称“原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做好新旧管理制度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金融机构、各工程监理机构要继续按原已签订的《北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严格履行各方权利与义务。
二、原项目预售期内,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订)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商业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均需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各实施资金监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原已签订的《监管协议》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施管理,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台账,应当按监管协议条款,根据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及投资证明,结合造价与预售资金总额比例核定用款额度并按工程进度拨付,同时,需按季度将监管账户上的资金收支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严禁金融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前或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或挪作他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与原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就终止原监管协议达成书面意见,并就新开设监管账户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原监管账户结余资金转入新开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变更后的监管协议到审批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五、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购房人已存入监管账户的相关付款凭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同步核查预售资金归集情况。
六、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金融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涉嫌违规申请拨付监管资金、抽逃资金等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行为,应立即停止拨付,并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移送相关线索,同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查处工作。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存入、使用或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或变相逃避监管的,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法从严查处。
八、原已签订《监管协议》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履行协议内容,造成资金不按规定支付使用或被抽逃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情况纳入后续监管银行考评范畴。
九、原已签订《监管协议》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工程监理机构,不履行协议内容,造成资金不按规定支付使用及被抽逃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并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十、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金融机构应按原已签订的《监管协议》开展一次专项排查并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风险隐患,发现预售资金使用异常情况的及时书面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
北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海监管分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