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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

2022-11-30 15:30:52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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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根据各单位去年以来在考核中遇到的问题及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对《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1)》(柳建管字〔2021〕55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柳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2年11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建管科,电子邮箱:200406jgk@163.com。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柳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

(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阎羽斌,282525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柳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信用记录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量化考核后,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诚信评价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内容。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第六条 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诚信评价分由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信用记录评价两部分组成。

(一)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柳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考核计分,满分为60分。

(二)信用记录评价指对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40分。

第七条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内容及计分方法。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为建筑业企业在柳承建项目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的平均分,按60%进行折算给予相应得分。

第八条 信用记录评价及计分方法。

(一)良好行为加分范围。

1.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完成且无不良行为的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10分。

2.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重大活动保障等任务获得通报表扬的,自治区级每次通报表扬加5分,市级每次通报表扬加3分,县级每次通报表扬加2分。

3.企业在柳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获得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国家级通报每次加5分,自治区级每次通报表扬加4分,市级每次通报表扬加3分,县级每次通报表扬加2分。

4.在柳承建的项目被自治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加5分,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加4分,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加3分。

5.企业在柳承建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即: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项加6分,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加5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即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每项加4分,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每项加3分,参加评比没有获奖加1分。

6.在柳承建工程项目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国家级每个项目加8分,自治区级每个项目加6分,市级每个项目加4分。

7.企业设在本市的装配式生产基地被评为国家级装配式示范基地的,对基地所属企业加8分;被评为自治区装配式示范基地的,对基地所属企业加5分;被评为市级装配式示范基地的,对基地所属企业加3分。

8.本市建筑业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在晋升当年分别加10分、8分。

9.建筑业企业在评价期内,每季度柳州市建筑业产值有同比增长的,以其增幅值作为加分值(如同比增长1%,加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10分;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承揽工程缴纳税收并上报产值的,当年加10分。对大型建筑企业总部落地我市的,当年加30分。

10.建筑业企业在评价期内,每季度柳州市建筑业产值排名第1-5名的企业,加5分;排名第6-10名的企业,加4分;排名第11-15名的企业,加3分;排名第16-25名的企业,加2分;排名在25以后有产值的企业,加1分。

11.在柳项目使用AAA级混凝土企业产品的,每个项目加0.4分,使用AA级混凝土企业产品的,每个项目加0.3分,使用A级混凝土企业产品的,每个项目加0.2分。

12.在柳项目选择A级劳务分包企业的,每个项目加0.4分;选择B级劳务分包企业的,每个项目加0.2分。

上述加分项由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提供加分材料依据。

(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范围

1.在柳承建的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的,每次扣5分;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每人次扣10分;造成死亡1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施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重伤的,扣20分;全年发生死亡2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施工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30分;全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40分。

2.企业在柳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受到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国家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自治区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县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3.在日常检查中,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每次扣3分;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年度累计每100人扣1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而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每次扣1分;被下达停工(局部停工)通知书,未落实整改每次扣2分。

4.企业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相关协调会的,每次扣3分;未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的,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视频会、观摩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的,每次扣1分。

5.企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或中标工程因建筑业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6.同一个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造成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每个项目扣3分。

7.在日常建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工程款、合同纠纷等引发农民工讨薪等投诉事件,企业拒绝配合协调、协调处置不力或引发群访事件的,每次扣3分。

8.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项目,不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的,每个项目扣3分。

(三)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合计分值最高不超过40分。

第九条 诚信评价采用每年评价一次的方式。

第十条 初次进入柳州市行政区域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或未列入上年度评价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初始诚信等级为C级。

第三章   评价运用

第十一条  诚信评价结果分为A、B、C、D共四个等级,评价得分与评定等级区分如下:85分及以上评为A级;85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为B级;7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为C级;60分以下评为D级。

建筑业企业评定等级在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评定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评定等级最高的企业认定。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评定等级,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诚信评价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自发文之日起,《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1)》(柳建管字〔2021〕5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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