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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2022-11-04 15:15:3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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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工作要求,持续完善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意见》坚持“科学分类、源头管控、系统治理、动态管理”四个基本原则,精准施策、靶向发力,重点管控风险大、管理差的企业(项目),最大限度凝聚监管合力,增强风险防控效果。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均定为Ⅰ类。各级主管部门可通过监督检查、安全诊断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状况,定期综合评估企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依据从好到差判定“A、B、C、D”四个等级,并实施动态调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意见》要求实行“企业按注册地、项目按属地”“下级部门服从上级部门”分级管理制度。对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均在本地的,由属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企业(项目)进行定级;对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在建项目,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定级;初次进鲁施工企业及其承建项目,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予以暂定为B级,根据日常监督掌握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意见》规定,按照低等级企业(项目)严于高等级的原则,在监管执法、驻点监督、惩戒激励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对A级企业(项目)以指导服务为主,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B级正常监督、适当抽查;对C级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对D级实施高频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或诊断检查,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停业整顿,并一律不得参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评先树优活动。

根据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尽快完成首次分级,建立“一企业一项目一档案”电子台账并动态更新,2022年11月底前,形成全省一本账;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分级监管计划,完善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2023年6月底前依托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省市县统一的分类分级监管模块,实现智能监管。(质量安全处)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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