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78911984 法定代表人:李汇津
住(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116号505室
电话:55572186
经查,你单位在监理南岛地块项目土石方整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致使南岛地块项目土石方整理工程现场存在工人违规在集装箱居住、办公区域消防器材配置不足、基坑二单元部分区域未及时进行喷护等安全隐患,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监理合同复印件、隐患整改通知书、营业执法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第三十二条,结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上述违法行为符合“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标准中的轻微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伍仟元人民币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指定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南区、李沧区、崂山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后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