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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

2022-01-06 17:41:25 甘肃省住建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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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和交通管理局,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

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延期复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监督指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第三方考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服务机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市州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应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具备能够满足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的师资、场所、设备、设施等条件,对安全作业培训负责。

本省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条件的单位或机构均可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

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身体健康,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本省户籍或在本省建筑企业从业的;

(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个人办理-省住建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选择相应的操作类别、考核服务机构,提交考核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

(二)本省建筑企业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本省户籍申请人不需提供);

(三)甘肃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作业培训表(见附件2);

(四)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报告(原件扫描件,见附件3);

(五)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扫描件)。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在准考证上注明考核时间和考核地点;审核不通过的,注明原因。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标准见住建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和口试综合评定的方式,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定成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和口试考核成绩分别由两名实际操作考评员现场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服务机构应在考核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经市州住建部门确认的考核成绩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考核成绩合格的人员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对合格人员发放电子资格证书,电子资格证书可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个人办理-省住建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证书下载”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编号规则见附件4。

资格证书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业务办理-我要查询-人员信息查询-特种作业人员查询”公开查询。

第十三条  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聘用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聘用单位应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核发新的电子资格证书。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或延期复核不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个人办理-省住建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

(二)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报告;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记录表(见附件5)。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延期: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第十七条  考核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特种作业考核管理制度和考核应急预案。

(二)有固定的与特种作业考核任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及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场地、考核设备和机具、录音录像及监控设备等信息化管理设备。

(三)有满足特种作业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安全技术理论监考人员、实际操作考评员、实际操作考评辅助员和安全员。

第十八条  考核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考核工作,为每名被考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考核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及监控影像资料进行留存备查。

考核服务机构应在考核前,对考核场所的考核设备、机具的安全性能、指标及录音录像、监控设备进行检查无误后方可组织考核。

实际操作考评员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生的安全技术和基本技能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考核服务机构应加强考核队伍建设,定期对管理人员、监考人员、实际操作考评员、实际操作考评辅助员和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考核服务机构设置的特种作业考核场所、考核设备和机具、考核过程进行随机抽查巡查,并对存在问题的考核服务机构依法作出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考核委托服务,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州住建部门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加强对考核服务机构设置的特种作业考核场所、考核设备及机具考核前和考核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评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及时将查处违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工〔2015〕273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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