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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1-08-06 15:01:46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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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0年9月以来,《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对我市房屋建筑领域信用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事中事后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一是明确监管范围,主要对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二是扩大了建筑市场主体范围,将注册在本市的及外地进济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及相关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从业人员信用评级体系中。

(二)信用信息内容。主要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内容和采集依据、采集方式等。一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特别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三是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采集主要以市场主体诚信申报为主、以主管部门录入为辅,不良信用信息信息录入采取与市双公示平台对接方式,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严格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采集标准执行。

(三)信用评价。主要明确了信用评价方式和信用等级划分等内容。一是按照企业资质类别进行分组评价,如企业有多种资质,可选择相应组别参加信用评价。二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采取实时评价的方式。三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结合分数和排名百分比进行综合评判,主要分为诚信守法类(AAA、AA、A级),轻微失信类为B级,一般失信类为C级,严重失信类为D级。四是从业人员各自为一组,按照评分表的相关规定,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每季度公布一次信用评价分数

(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信用修复。一是明确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相关信用信息自动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二是新增信用修复,在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市场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满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要求的最短公开期限后,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认定该不良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处理。

(五)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企业采取扶持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的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和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六)监督管理。在信用管理工作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场主体均可以对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或投诉。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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