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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就能落户!平度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

2021-07-06 18:26: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平度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放开外来人口落户城镇限制,放开和优化人才落户、居住落户、投靠落户、投资经商和务工创业落户。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在城镇租房也可落户。


(图源:平度政务网官网)

全文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的部署要求,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全面放开外来人口落户城镇限制,放开和优化人才落户、居住落户、投靠落户、投资经商和务工创业落户,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稳步提高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充足的户籍政策支持,为我市全面打造青烟潍城市群会客厅和青岛辐射带动半岛一体化发展桥头堡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发展。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统领,以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为突破口,坚决破除妨碍各类人才和人员在城镇落户的政策障碍,为引进各类人才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为我市加快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导。充分尊重群众落户意愿,通过“政策放开、分类登记”的方式,群众户口迁入城镇政策全面放开,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坚持政策公开、便民高效。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我市落户政策,优化流程,努力实现群众户口迁入城镇“一次办好”,为广大群众提供清晰简洁、高效便利的优质服务。

(四)坚持配套改革、统筹落实。统筹推进户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政策配套力度,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三、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

(一)人才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近亲属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城镇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市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在平高校、技师学院在校学生落入学生集体户;其他大中专院校(包括技工学校)在校学生,落入市人才集体户。

1.学历人才:取得国家承认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人员。

2.技术技能人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业资格)人员。

3.大中专(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国内普通大中专(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在校学生,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在校学生。

4.特殊专业人才:引进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市公安局负责办理落户。

5.获得平度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的市外人员。

6.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调入(含录聘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和职工。

7.平度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其他人才。

(二)居住落户。

1.在我市城镇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可申请本人或近亲属落户。

2.在我市城镇取得非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可申请本人或近亲属依次在城镇近亲属家庭户、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3.在我市城镇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房),持有房管部门认定的租赁合同且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近亲属依次在城镇近亲属家庭户、租赁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4.在我市城镇租住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已办理产权证明,规划用途为居住、住宅、公寓、商住两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近亲属依次在城镇近亲属家庭户、租赁房屋所在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亲属投靠落户。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我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可办理亲属投靠。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办理投靠落户。

2.子女投靠父母: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3.父母投靠子女:父母可自愿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5.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失踪,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四)投资、经商、务工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本人及近亲属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城镇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工作或经营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1.在我市依法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申报居住登记。

2.在我市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申报居住登记。

(五)赋权激励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所属员工可以选择成建制落入单位集体户。

1.经确定的我市“双招双引”重点项目的团队。

2.纳入我市人才工程支持的高成长性创新创业团队。

四、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一)农村地区升学迁往学校、户籍在高校集体户的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在本市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二)回原籍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可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原籍社区(村)集体户落户。

(三)本人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实际居住的,可自愿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回原籍落户。

(四)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五、强化落户权益保障

(一)增设落户承接方式。增设社区集体户,用于承接无合法固定住所、无近亲属家庭户、无单位集体户等人员落户,发挥“兜底”功能。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应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二)鼓励“举家迁徙”。在我市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人员,可申请本人、近亲属落户。户口登记在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三)全面推进城镇户口自由迁移。我市户籍人员可将户口迁移至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协同推进。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负责落户政策执行和办理工作。市公安和市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分局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整合和共享应用,为本意见及细则精准高效落实提供相关保障。

(二)优化资源配置。市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等部门要加大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农民权益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满足人口增长和迁移的服务需求保障能力。

(三)规范办理流程。整合部门资源,简化办事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最大限度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办理”流程,最大限度做到“一窗受理、一次办好”,切实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提升社会满意度。

七、其他规定

(一)青岛市外居民向我市迁移户口适用本意见;青岛市内(包括本市)居民迁移户口的,按照《青岛市公安局市内户口迁移操作指南》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城镇指中心城区及各镇驻地范围。中心城区是指主城区(东至旅游路,西至泽河,北至潍莱高速公路,南至青新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和4个外围组团(麻兰、张戈庄、白埠和崔召)。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的村庄详见附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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