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工棚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1007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6月16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宝松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149380195W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擅自在红谷滩区生米镇南路村占地5795平方米(计8.69亩,其中耕地1957平方米、林地3279平方米、其它农用地559平方米)动工建工棚,目前已建成1栋占地面积为70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412平方米)的2层办公楼、2栋共占地面积为35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18平方米)的2层员工宿舍、6栋共占地面积为372平方米的1层配套用房,其余4358平方米用地已硬化,以上共计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面积为6860平方米。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修建工棚项目非法占用土地5795平方米至红谷滩区生米镇南路村。 | |||||||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860平方米。 | ||||||||
三、按占用耕地195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罚款,计人民币33269元(叁万叁仟贰佰陆拾玖元整);按占用其他土地383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26866元(贰万陆仟捌佰陆拾陆元整),以上总计罚款60135元(陆万零壹佰叁拾伍元整)。 | ||||||||
处理结果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795平方米,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1年6月16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