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江西省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全省各地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基本完成第一阶段用作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工作。为持续抓好全面排查和重点整治,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重点排查。各县(市、区)要对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系统中填报的用作经营性自建房信息台账原则上按5%的比例抽查复核,核查填报信息是否有误、房屋安全判定是否遗漏、错评等问题。对存疑有问题的要及时向乡镇反馈,并实地复核。各乡镇干部原则上按10%的比例抽查复核。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严把信息审核关。坚决防止“数字排查”和“文字整治”。
二、做好安全鉴定。一是精准安全鉴定。对排查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县(市、区)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二是建立及时告知制度。对经排查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发出房屋安全整治告知单(详附件2)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确保安全第一。三是及时完善填报信息。对经复核鉴定与系统信息填报内容不一致的,及时修改完善信息填报内容。
三、开展重点整治。各县(市、区)根据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系统的分类原则,建立重点整治台账(详附件1),制定重点整治方案,分类施策做好整改。各级行业部门根据职能,掌握职能范围内的重点整治台账。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跟踪督促、技术指导、逐户验收,确保整治一户、验收一户、销号一户。力争2021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整治。
四、开展全面排查。利用好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系统和《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判定表》做好农村房屋全面排查。原则上2021年4月30日前基本完成面上排查录入;2021年5月1日-6月底前,开展回头看进行查漏补缺,切实做到一户不落地完成全面排查工作。
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经排查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产权人(使用人)采取自主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机构等方式进行整治。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新建、改建、扩建行为,非法宗教集聚点和未经批准的幼托、培训教育、养老机构等非法经营场所,要立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整治完成前房屋一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人员聚集性、居住等活动。
六、加强安全监管。要统筹好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排查整治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要建立常态化农房安全巡查监管机制,重点抓好农房风险防范,及时排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农户主体责任,加强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增强农民房屋安全意识,提高农民支持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1.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重点整治工作台账表
(经营性自建房)
2.房屋安全整治告知单
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
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重点整治工作台账表(经营性自建房) | ||||||||||||||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地址 | 产权人/ | 身份证号 | 建设年代 | 房屋用途 | 结构类型 | 房屋安全隐患类型 | 安全鉴定等级 | 整治计划情况 | 备注 | ||||
县 | 镇 | 行政村 | 地质灾害 | 房屋结构 | 其他安全 | |||||||||
备注:1.统计范围:本台账统计对象为经排查初步判定为有安全隐患房屋,填报内容均以排查系统数据为准,如有差异请在备注进行情况说明。 |
附件2
房屋安全整治告知单
产权人(使用人) | 房屋性质 | 身份证号 | |||
房屋面积(m2) | 结构类型 | 建造年代 | |||
房屋地址 | 县(市、区) 乡(镇) 村 | ||||
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 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 备注 | ||
安全隐患危害 | |||||
整治意见 | |||||
整治时限 | |||||
户主签名: 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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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单位(机构): 填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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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农房排查办、乡(镇)人民政府、产权人(使用人)各留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