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房产资讯!
在线投诉 | 维权投诉: weixin.tousu.cqn.com.cn
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房产资讯>>政策>>

安徽省合肥市关于落实民用建筑工程楼面保温隔声技术措施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0-12-17 14:57:40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落实民用建筑工程楼面保温隔声技术措施有关要求的通知

合建设〔2020〕2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楼面保温隔声技术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应用行为,保证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技术措施应用实效,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根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2019)和《合肥市民用建筑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技术要求》(合建设〔2019〕21号),本着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绿色环保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现就落实好民用建筑工程楼面保温隔声技术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精(全)装修交付的民用建筑项目,楼面保温隔声技术应随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对于非精(全)装修(毛坯)交付的民用建筑项目,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楼面保温隔声相关参数指标。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保温隔声参数指标和交付标准,并告知业主在后期装修时自行组织实施。

三、设有中央空调系统且统一控制空调系统开闭时间的公共建筑,以及不设中央空调系统但空调设备统一开闭的中、小学校、幼托机构等公共建筑,楼面可不做保温层。

四、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楼层按设计要求制作样板间(房),样板间(房)须经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现场未按设计要求制作样板间(房)的,一律不得实施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施工。

五、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楼面保温隔声技术相关文件的宣贯和培训。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施工行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设计要求制作样板间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并实行信用惩戒。

我局之前有关楼面保温隔声相关规定要求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联系电话:0551-62692775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6日

(责任编辑:玉北)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金科华中:以细节证匠心 高质量交付 ...

  • 2021陕西楼盘交付档案

  • 半山终章 至此再无

  • 交付档案

  • 福州大力推动拖欠工程款等“点题整治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