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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2-15 17:11:0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被处罚人: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881675679525Q

地 址:廉江市廉江大道北55号主楼六层

2020年10月8日,被处罚人承建的汕尾市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机关委托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被处罚人承建的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存在以下安全管理问题:1.查无项目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2.未提供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3.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4.未将天面构架及悬挑挂板的模板支撑列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且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抽查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坍塌的天面构架部位未按规范搭设模板支架、直接以悬挑板作为支承结构;2.坍塌的天面构架部位未按要求浇筑混凝土,没有落实“先浇筑结构柱混凝土,待结构柱混凝土强度达到75%以上,再浇筑构架混凝土”的要求;3.坍塌的天面构架未按规定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4.脚手架扫地杆设置过高,脚手板未满铺,建筑出入口未按门洞搭设方法设置,未设置安全防护棚,建筑首层未挂设安全网;5.脚手架连墙件设置不足,首层脚手架搭设未按规定设置抛撑或采取可靠连墙固定措施,脚手架个别杆件锈蚀严重,部分杆件端头外露长度不足10cm;6.模板支撑系统纵、横杆件设置不足,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顶托上方采用钢管、木方混搭,顶托上方横杆设置数量不足;7.楼梯模板支撑顶托螺杆伸出长度超过安全规范规定,顶托螺杆、立杆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值,顶托距离下方第一道横杆长度大于650mm,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8.部分脚手架连墙件违规与模板支撑系统相连接;9.脚手架内排架直接搭设于二层悬挑板面,未进行施工荷载核算;10.天面外脚手架安全防护高度不足,钢管、木方等建筑材料堆积于脚手架体上未及时清理;11.物料提升机残旧,设备铭牌标识不清晰,查无出厂合格证、产权登记备案等相关资料;12.物料提升机未设置司机操作室,卸料平台未独立搭设,楼层未按规定设置层门,井架附墙件未采用原厂配套的配件;13.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口、楼梯边等临边洞口未设置安全防护;14.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水消防系统,配电箱等部位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15.临时用电未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设置,线路敷设未设置安全防护绝缘措施;16.临时用电部分配电箱未按规定设置重复接地,部分三级配电箱漏电断路器参数不符合安全用电技术规范要求;17.钢筋加工棚设置不符合要求,安全防护措施不满足要求;18.施工现场土方堆放高度超过规定要求,存在塌方安全隐患。本机关认定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七、八、九、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报告》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0〕51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我厅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26,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1日 

(责任编辑:玉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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