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共促行业健康发展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
本报讯 (记者 王 嘉)12月18日,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召开《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了贯彻落实《办法》相关工作情况和重点法规内容。
“牙膏新监管模式的主要特点包括有重点的全面监管、照顾行业发展实际和保证行业平稳过渡。”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相建强在发布会上表示。
据介绍,3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办法》;9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11月22日发布《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至此,牙膏的监管模式正式确立,《办法》和牙膏备案工作于12月1日起实施。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清华大学化学系博士高文颖表示,《公告》明确在《办法》施行之前,对市场上销售的已经具有生产、销售和使用历史的牙膏产品,未发生质量安全相关事件、能够充分证明具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已上市牙膏产品,鉴于其安全性已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得到广泛验证,有必要与新产品予以区分,简化相应的备案资料要求。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也将有相应的备案号,可以在政策过渡期内补充相应资料。同时,新旧包装可共用一个备案号。
关于牙膏的功效分类及宣称,高文颖表示,《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明确牙膏在不同使用人群的功效宣称分类:一是对普通人群使用的牙膏可宣称清洁、防龋、抗牙本质敏感、抑牙菌斑和减轻牙龈问题;二是儿童牙膏是指宣称适用于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儿童的牙膏,儿童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类别仅限于清洁、防龋。
广州牙博士口腔护理研究院院长、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春生表示,新法规促使牙膏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产品更加安全,功效更加科学,竞争更加有序。但新法规配套文件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企业应该通过行业协会积极向国家药监局反映相关情况,以共同促进牙膏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中国质量报》